出庭統一著裝的規定如何讓律師欣然接受

2015年08月05日09:25  來源:中國青年報
 
原標題:出庭統一著裝的規定如何讓律師欣然接受

  從8月1日開始,北京將試點律師出庭統一著裝、佩戴律師出庭徽章。早在2003年開始施行的《律師出庭服裝使用管理辦法》便明文規定,律師擔任辯護人、代理人參加法庭審理,必須身穿律師出庭服裝。但由於種種原因,這個規定幾乎成為“僵尸條款”。目前,北京律師協會已經下發相關通知,律師出庭身穿律師袍將成為“硬性規定”。(《北京青年報》8月4日)

  在我們平常所看到的香港影視劇中,律師出庭著袍、戴假發讓人印象深刻。如今,北京律協一紙“硬性規定”,能否讓律師出庭著袍成為一種常態,還有待實踐來檢驗。

  在我國,律師和法官、檢察官一樣,都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一部分,且都有各自的職業化標識。對此,公眾熟知的有法槌、法徽、法官袍、法官服以及檢察服、檢察徽章等。而與此相匹配的律師袍和律師徽章,因為律師穿戴少,公眾見得就更少,認知度明顯不高。

  規定律師出庭著袍,看似只是一個形式,但承載的意義重大。它標志著律師職業的相對獨立性,能夠提升律師職業形象,提高律師的責任感,也有利於維護法庭的尊嚴。尤其在刑事案件庭審中,律師著袍出庭,更能彰顯控辯雙方的平等性。但律師出庭不願著袍,並非對自己職業的不尊重、不認同,關鍵在於律師袍“水土不服”。作為一個舶來品,律師袍起源於歐洲,由歐洲體現上流社會身份的長袍發展而來。在英國,律師袍是身份的象征,不但出庭時穿,還可在慶典等重要場合穿。盡管長袍在我國曾延續了幾千年,但基本與身份無關,而且自近代以來,長袍除了在宗教領域得以沿襲外,基本退出了普通人群的生活領域,早已不適合人們的日常著裝要求。

  因此,律師不願著袍在外行走,隻得到法院再進行換裝,如何攜帶、到哪更換就成了現實問題。而且,根據現有規定,若著律師袍,裡面必須穿襯衫才能打領帶,更何況毛料袍子夏天穿著還不舒服,在海南等全年氣候偏高的地方更是如此。諸多不便與不適,使得大多數律師消極對待出庭著袍。

  在此之前,江蘇徐州、北京門頭溝等地為推進律師出庭著袍採取了一些措施,包括納入律師庭審考核等,但情況依然如故。此次北京律協規定對出庭不著袍律師將予以訓誡,也只是對《律師出庭服裝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的重申。該辦法第13條規定:“對違反本辦法的,參照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協會會員處分規則》,由律師協會予以訓誡處分,情節嚴重者,予以通報批評。”可辦法實施10多年了,也沒見過哪一個律師因為出庭未著袍而被訓誡,更別說通報批評了。

  北京規定律師出庭著袍,還只是在幾個試點法院推行,雖說是“硬性規定”,但多了不少人性化的考量:法院為律師准備了更衣室,律師協會在法院常備若干律師袍和領帶、徽章可供律師借用,等等。這為律師出庭著袍提供了方便,但能否全面推廣、長期堅持,還有待觀察。

  其實,律師袍只是律師職業標識的外在形式之一,說白了就是職業裝,不管這種職業裝是長袍還是西裝,其所承載的內涵並不會因此而改變。如果這種外來的職業裝在行業內部認可度不高,表明它與國情不相適應,就需要進行改良。我國的法官服、檢察服不也是經歷了多次改良嗎?

  對律師袍的改良,既要體現律師職業的特色,更要融入更多的人性化因素,考慮律師著裝出庭的可操作性。到那時,再對出庭不著律師袍的律師進行處罰,就不會陷入“法不責眾”的境地,律師職業的法律共同體屬性將會更加凸顯。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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