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車輛被攔在小區門外
最近一段時間,殷高東路建發璟墅小區門口,總能看到這樣一幕:保安守在小區政青路門口,攔著業主車輛,不讓停進小區,怒氣沖沖的車主隨之喊來“110”。每每“110”趕來協調后,矛盾得以暫時緩解。但第二天,同樣一幕再次上演……
原來,7月起,小區地下停車位租金實行新的收費標准,每月2400元。而以前,整個楊浦區對於小區地下停車位,實行月租金最高400元的“限價”。今年3月起,住宅小區停車費價格放開,不再設限。不過,月租金陡然漲6倍,一些業主不買賬,“堵門”大戰從而上演。
“2400元,將車停到人民廣場‘來福士’一個月都夠了。位於中外環之間的小區,怎麼能定這麼高的停車費標准?”業主們質問:價格放開了,難道想怎麼收就怎麼收?市場化了,合理的定價機制又在哪兒呢?
高價其實是為“賣車位”?
7月28日,記者來到建發璟墅小區。這個疊加別墅區去年剛交房,公開資料顯示,小區共有居民276戶,無地上車位,地下車位配置494個,配比接近1:1.8,相當充裕。
業主倪先生告訴記者,小區地下車位產權屬於開發商,盡管一個才賣20余萬元,但仔細衡量下,他選擇租賃,也正是基於小區車位足夠充裕的考慮。但沒想到,7月份,開發商在毫無知會的情況下,開出了“天價”租金。“小區停車收這麼多錢,難以接受。”業主們找物業理論,物業辯稱,他們只是執行方﹔找到開發商,開發商強硬地回復居民,作為產權人,享有自由定價權。
由於小區車位銷售不理想,才賣掉了180個左右,業主們心裡明白,開發商此舉調價,就是為了逼迫大家放棄租賃,購買車位。但這樣的“強賣”讓業主們不滿,部分業主組建了一個維權微信群,約定與開發商“死磕”到底。
對於“強賣車位”的說法,開發商上海中悅房產一名負責人予以否認。對方反復強調,小區車位可租可買,嫌租金高可以選擇買下產權,這是一件“你情我願”的事,不存在逼迫一說。至於之所以收取2400元的車位月租金,也是經過綜合測算的,其中包含了開發商的開發成本、管理成本以及投資的合理回報。“多少回報才是合理?”這名負責人稱不便透露。開發商表示,短期無降價計劃,但會適當聽取業主意見。
租金“普漲”,糾紛四起
建發璟墅小區已不是申城第一個因車位租金上漲而爆發糾紛的小區。
今年年初,國家發改委發文,要求放開住宅停車費價格﹔3月,上海市發改委頒布新版《上海市定價目錄》,明確住宅小區停車費不再列入政府定價范圍,全面實行市場調節價。而此前,申城各個區縣對於地下車位,實行300元、400元、500元不等的最高限價。而由於不像地面共有產權車位那樣,漲價需經由業主表決同意,限價解除后,近兩個月來,申城不少小區的開發商產權車位租金應聲而漲。
“普漲”聲中,有市民接受認可的價格正常調整,如陝西北路都華名苑的停車租金,從以前的400元漲價至如今的620元﹔但也有幅度驚人、業主無法接受的“暴漲”。而且,這樣的“暴漲”多見於開盤時間不長的中高檔樓盤,2400元、2600元、2800元的高價月租金陸續出現,停車糾紛四起。
以長風地區的長風雅士名邸小區為例。今年5月,開發商突然提出,地下尚未售出的300個車位,將收取每月2600元的租金。業主隨即抗議,情緒激烈的業主干脆將車停放在小區出入口。政府部門介入協調后,開發商同意將租金下調至每月1300元,但業主們依然表示不能接受。
不少市民擔心,開發商會不會利用車位的“剛需性”大肆牟利。假如開發商同時大幅上漲租金和售價,業主又該怎麼辦?
不能想收多少就收多少
採訪中,記者留意到,與建發璟墅僅一條馬路之隔的三湘七星府邸小區,目前地下車位月租金仍是400元,並未上調﹔附近同屬一個開發商的建發江灣萃小區,車位月租金也仍然是400元。這就提出了一個問題,一個普遍收取400元月租金的區域,合理的地下車位月租金該是多少?
問題的根源在於,車位租金價格放開了,但市場化的定價機制卻沒有形成。嘉定區德園路一小區的車位漲價后引起業主投訴,南翔房辦介入協調。協調中,房辦感到難度很大。房辦認為,價格放開后,后續的小區調整有關費用的政策和流程卻遲遲沒有出台,無法運用相關法律或政策予以處罰或處理企業,也無法給予業主對於停車費漲價的相關解釋。有關部門“交由市場定價”的初衷,實際演變成“開發商操縱價格、想怎麼收就怎麼收”的現實情況。
專家認為,停車位不管產權屬於哪一方,它都是小區的公共配套設施﹔並且,小區停車位有很強的專屬性,不同小區的車位之間無法形成“價格競爭”。因此,價格放開后,如何合理地、市場化地確定地下停車位的收費標准,應該是有關部門首先要考慮的。合理的租金價格,應該考慮到開發商的相關成本,應該參照整個區域的價格﹔而在發生糾紛時,也應該提供第三方的權威評估。
記者觀察
該有的監管不宜“放開”
怎麼理解“市場定價”?通俗說,就是價格由一個充分競爭的市場來決定,其合理性的基礎是“競爭機制”。但住宅停車市場,跟普通商品市場不同,這個市場實際帶有高度的壟斷性,帶有一定的稀缺性。這種情況下,“市場”又如何來定價呢?
幸好,有《價格法》作為約束來保証價格的公平與合法,法規要求相關價格必須“明碼標價”。這意味著,開發商必須在開盤銷售前,就標明車位的售價區間、月租價格以及調價的最短期限和調價的機制。在政府限價時期,這些可能不需要﹔但放開后,開發商必須將“作業”補上,而不是信口開河。再比如,為了制止不正當的價格,物價部門出台了《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來保証利潤率的合理幅度。2800元的停車位月租金,是否涉嫌暴利,也有待於物價部門的調查。
價格放開,並不意味著什麼都可不管了。一個限價的市場突然放開,更需要事中、事后的監管立即補位。這應該引起房地部門、價格管理部門的足夠重視。
(來源:解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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