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連續曠工15天被開除 卻獲賠萬元

2015年07月22日09:55  
 
原標題:員工連續曠工15天被開除 卻獲賠萬元

  員工連續曠工15天被開除,勞動仲裁委員會支持公司決定,但法院卻判決公司賠上萬元的賠償金。這是為什麼?

  昨日,記者從市總工會了解到,公司之所以要賠償員工上萬元的賠償金,是因為公司開除該員工的依據有瑕疵:公司的規章制度在制定時沒經過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

  事情起因

  員工“耍霸王假”被公司開除

  40多歲的王某是江津某上市企業的員工,前段時間被查出患了癌症。於是,王某向公司交了病假條,在醫院住院等待手術。然而,病假期滿后,王某一直沒向公司提出延長病假的申請。

  “按照相關規定,王某的病假期隻有3個月,在還沒到3個月時,公司就打電話告訴他,病假快到期了。”該公司的代理律師陳律師介紹,在電話告知后,公司還發出了書面通知。然而,王某母親簽收該通知后,依然未代王某向公司請假,而是在家耍起了“霸王假”。

  結果,王某超過病假期15天,即王某曠工15天時,公司發出了“開除信”。

  勞動仲裁

  公司開除王某的行為合法

  “公司說開除就開除,也沒有一點經濟補償。”王某很不服氣,向江津區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陳律師說,雖然王某病情的確嚴重,“但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都是很規范的,不能說因為病情嚴重就可以違背公司的規章制度。”為此,該公司也拿出了公司發給王某的書面通知、公司規章制度、公司規章制度培訓簽到表等証據。“証明王某是在收到通知的情況下,仍不回公司上班或報到,屬於曠工行為,並且其參加過公司組織的制度培訓,知道公司的規章制度,按公司的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合法有效。”

  面對這些証據,江津區勞動仲裁委員會採納了公司意見,裁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合法,不需承擔經濟補償金等法律責任。

  法院判決

  公司需給王某上萬經濟賠償

  對於這樣的結果,王某仍不服,一紙訴訟將公司告上了法庭。讓陳律師沒想到的是,法院判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合法,應當承擔經濟補償等法律責任。

  為何官司會出現大逆轉?

  原來,法院在審理后認為,該公司的規章制度沒有經過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發表意見,制定程序上存在瑕疵,不屬於合法有效的公司規章制度,不能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適用。遂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判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合法,應當承擔經濟補償金等法律責任。

  律師提醒

  很多企業忽視制度制定程序

  因為制定程序有瑕疵,該上市公司敗訴。其實,像這種情況還在不斷發生。

  市總工會公職律師陳林介紹,很多企業忽視了公司規章制度制定時的程序問題,“公司的規章制度除了在制定時要經過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發表意見外,還必須告知員工。”

  陳林提醒,“對於新進的員工,公司一定要把規章制度告知對方,最好的辦法就是把規章制度在合同中以附件的形式告知員工,並讓其簽字。”

  記到哦!

  公司制度,進一個人表決一次?

  這些細節,你也有必要了解

  @Tai児戲:公司的規章制度是早就定下來的,難道來一個人就要舉手表決下?

  律師:並不是說來一個人就要舉手表決,只是在制定時,應該要經過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發表意見。要的是這個過程,不是要表決通過這個結果。

  員工曠工,開除條件是什麼?

  @小妮麼麼蹦噠:連續曠工15天公司沒有開除職工的權力,公司的規章制度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律師:究竟曠工多少天,公司可以開除員工,法律並沒有規定。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得了大病,怎樣計算醫療期?

  @嗚哦哇:病假期是好久哦,隻能請1個月?得了大病難道不准請假了?

  律師:原勞動部頒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本案的當事人王某在該公司上班不足五年,符合“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的規定。

  但之后,原勞動部又下發了“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二十四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也即是說,如果王某在病假期結束前提交了病假條及醫院的相關証明,是可以繼續休假,並且不會被按照曠工開除的。

(來源:重慶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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