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戰爭期間,中國人民不僅要與日本侵略者進行艱苦卓絕的軍事持久戰,而且還要應對日本帝國主義偽造貨幣擾亂金融秩序的經濟保衛戰。防范和治理偽造貨幣,維護金融秩序,保障戰時經濟安全和民生安定,成為中國抗戰的一個隱形而重要的戰場。
抗戰期間,日本為實現“以戰養戰”的戰爭策略,在中國設立日偽銀行發行各類偽幣、偽造貨幣,破壞中國戰時金融秩序。據《中國軍事經濟史》記載,日本軍部“登戶研究所”就曾偽造40億元法幣。另據《新新月報》載,僅1937年日本偽造中國“中央銀行”紙幣就達一千五百萬元。1939年6月《廣東政府公報》記載了一起偽造貨幣案,查緝敵偽將“偽造中央、中國、交通三行紙幣源源運往汕頭,然后潛運內地,企圖破壞我經濟金融”。《日中戰爭內幕記》記載,日本偽造法幣最低時每月不下200萬元,至1941年偽造總額為25億元。《中國近代金融史》記錄,1940年9月,日本大藏省印鑄局公然偽造中國銀行的1940年版的法幣10元券共500萬元,100元券500萬元,直接運到國統區混入市場搶購物資,造成國統區物價飛漲、金融混亂。此外,日本還如法炮制偽造敵后抗日根據地紙幣,至日軍投降時,制作假幣據點達數十個,偽造根據地假幣竟達30多種。日軍在河北、山東等根據地大量拋售冀鈔五元券的假票,在山東濱海等地發現偽造的北海銀行鈔票分別從青島、煙台等地混入根據地。據不完全統計,這些由三井、三菱等日本財閥策劃下偽造的假票竟達兩千萬元之多。
日軍利用偽造法幣在華開展瘋狂掠奪,並將其作為重要的生財之道。一是用於日軍在華特務機關經費及收編偽軍軍費,大量投放市場變現掠奪。如駐上海陸軍特務機關的特務活動經費大多為假鈔,該機關在1944年的支出高達25億元,其中近70%是假鈔,戰敗后該機關在上海被查封的物資就值70多億元。二是利用日偽控制的銀行、錢庄及其他金融機構,拋出偽鈔干擾金融市場。如1940年2月,日本大藏省印鑄局將偽造的中國農民銀行500萬元交給偽華興商業銀行,在上海投放使用。三是利用假鈔作為資本金,大量投入日本在華“開發事業”。如日商三井、大康、同興、公大等紗廠都有這種“法幣”資本的投入,耍空手道攫取各種經濟資源。
通過發行使用偽造貨幣,日本帝國主義不僅在淪陷區大量套取戰略物資,直接削弱中國抗戰的經濟實力,而且嚴重破壞中國戰時金融秩序,使得法幣無法准確控制物資流向,從而影響法幣正常回流,最終導致大后方的通貨膨脹及金融恐慌。而物價上漲、幣值下跌,又進一步惡化了中國戰時經濟狀況,在凋敝民生的同時,嚴重威脅戰時法幣信用安全和國民政府的公信力。
鑒於偽造貨幣對經濟發展、幣制穩定、民生安全和政府統治產生日益嚴峻的挑戰,國民政府果斷予以反擊,力圖加以治理。一方面,採取“以假制假”還治其人之身的方法,大量印制日軍偽幣在淪陷區投放使用,用以搶購物資。如蔣介石曾令軍統局與英美兩國造幣公司合作,在重慶秘密籌建一所印制日偽鈔票的造幣廠,制造淪陷區偽銀行紙幣,用於搶購物資。僅印制日偽“中央儲備銀行”鈔票成品總數就超過15000箱,投放市場后既使國民政府套購到大量的緊俏物資,又有力地打擊了日偽政權的財政信用體系。另一方面,調整完善金融機構,規范貨幣收支管理,努力防范金融風險。通過實行“戰時金融統制”,加強四聯總處國家金融機構功能,強化中央銀行貨幣調控職能,發揮戰區銀行的積極輔助作用,將戰時貨幣發行使用范圍限制在特定區域內,有力反制日偽政權偽造法幣的罪惡行徑。如1940年7—8月間,四聯總處決定各行舊存五十元百元大券,可以酌情搭配使用,但為了防止敵人利用這些大券套購我外匯,因而在其上加印重慶地名,這種有重慶地名的大券不能在上海的外匯黑市上購買外匯,也不能在淪陷區通用,從而達到避免被敵人偽造套現。
另外,加強戰時金融法制建設,加大對偽造貨幣犯罪的打擊力度,通過強化金融司法體制來懲治偽造法幣的犯罪活動。1935年頒布的刑法中對於偽造貨幣罪有專門的條款,規定相當明確,處罰也非常嚴厲。為了防范和反擊日軍偽造貨幣的犯罪行為,國民政府在刑法規定的基礎上,不斷制定出新的補充法令法規,強化監管和打擊力度。如1937年頒布了《妨害國幣懲治暫行條例》,1938年修正該條例之后,又相繼頒布了《關於處置淪陷區法幣對策的決議》《關於敵偽在各地破壞法幣情形的報告》《整理法幣辦法》《日人偽造法幣對付辦法》等條例,對防范和懲治偽造法幣犯罪做了極為詳細的規定,歸納起來可分為四個方面:一是阻止新版法幣流入淪陷區,並阻止偽造法幣流入未淪陷區,盡量使偽造法幣和真法幣流通的區域易於區分,以便利對偽造法幣的清理﹔二是針對鄉民辨識力差的現狀,發送各種樣本券張貼示眾以幫助人們辨別真偽法幣﹔三是加強宣傳機關發揮外交輿論功能,在國際社會揭露敵人偽造法幣的真相﹔四是嚴加防范並加大懲罰力度,凡有偽造法幣行為均以漢奸罪論處,從重處罰。隨后,這些法令分別轉咨后方各省相繼執行,有的省還制定了更加嚴厲的實施細則,從立法和司法層面上形成了打擊日偽偽造貨幣犯罪的一張無形大網。
為了配合打擊偽造貨幣的法令法規實施,國民政府在具體司法實踐中特別注重獎懲結合。通令嚴禁假幣流通,凡販賣牟利者嚴行究辦,舉報者有獎。據《戰時偽造法幣治罪暫行條例》規定,“關於偽造法幣各項犯罪事實之告發者,酌給獎金”。1936年5月《湖南省政府公報》曾記載左墨香等告發汪紫卿羅謝氏等偽造鈔幣一案,“查緝獲偽造鈔幣案件,須俟法院判決確定后,方為終結,該關系發行銀行給與原破獲機關之獎金,所有酌給左墨香等獎金,應俟該案判決確定后,連同法院判決書,咨由本部審核轉飭該發行銀行酌辦。”此外,對偽造貨幣的大案要案及時曝光,以警示世人。如1940年浙皖等地破獲中華假鈔案,1943年廣西桂林、全州等地發生販賣中行百元券,以及江西吉安、泰和等地中行、交行50元券假鈔案的破獲,都及時予以披露報道。
國民政府實施偽造貨幣的治理措施總體說來取得了一定成效,它使得日軍以貨幣戰擊倒中國,利用法幣為其在國際市場上大量採購軍需物資,控制日佔區的經濟金融命脈,將其變成面向亞洲戰場的穩固后方的計劃沒有得逞﹔維持了法幣在淪陷區內的流通,並在一定程度上鞏固了人們對法幣的信心,這對於整個抗戰經濟的維持,無疑具有重要的作用,為最終取得抗日戰爭的勝利,提供了經濟保障。但是,由於國民黨專制政權的權力壟斷和法幣內生機制缺陷的影響,使得其治理偽造貨幣的政策效果大打折扣,留下不少教訓。(徐德莉 作者單位:重慶工商大學,本文系“民國時期偽造之風的歷史考察與現實啟示——以湖南為例〔13YJCZH211〕”成果)
(來源:光明日報)
【“十三五”,我們這樣走過】市場主體創新步伐堅實 “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培育具有全球競爭力的世界一流企業。全面實施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支持民營企業發展,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論述,為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指明了方向。“十三五”以來,在一項項惠企政策、改革措施推動下,市場主體實力越發雄厚、活力更加充沛。 【詳細】
【總書記擘畫高質量發展】共享發展,民生改善奔小康 高質量發展,是共享成為根本目的的發展。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們的奮斗目標。”疫情防控期間如何全力醫治患者拯救生命、兜牢民生底線?扶貧產業是否落地生根、易地搬遷群眾能否穩定就業?改革發展成果怎樣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群眾?總書記在國內考察中訪民情、察民意、問民生,殷殷囑托和深切關懷體現了大黨大國領袖真摯的人民情懷。 【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