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警方回應暫扣漁民所撈疑似烏木:依法依規

2015年07月02日06:42  來源:羊城晚報
 
原標題:廣東警方回應暫扣漁民所撈疑似烏木:依法依規

  今天下午(7月1日),在暫時存放往該批出水木頭的惠城區公安分局辦案中心操場上,疑似烏木的木頭在露天的空 地上,依然沒有防護,被烈日暴晒了一個下午。

  今天下午(7月1日),在暫時存放往該批出水木頭的惠城區公安分局辦案中心操場上,疑似烏木的木頭在露天的空 地上,依然沒有防護,被烈日暴晒了一個下午。

  4根出水木頭已經腐爛 將不被納入國庫

  警方:該批木頭屬於無主之物

  羊城晚報訊 記者陳驍鵬報道:惠州東江河底發現數十噸“烏木”一事(詳見羊城晚報7月1日A6版率先報道),引發全國關注。今天,惠州惠城區政府組織當地木料業內行家對木頭做了初步鑒定,已確定44根木頭是“烏木”,並至少有幾百年歷史。此外,當天下午,被警方暫扣的該批木頭,已經移交改給惠城區文廣新局處理。雙方交接時,已有4根木頭已經腐爛掉,隻有40根是完整的。

  是否千年烏木?疑似,等待省級專家考証

  今天羊城晚報報道出街后,引發全國網友關注,烏木的歸屬權歸誰,在江中挖木者是否涉嫌違法、烏木的保護是否到位等問題備受各界關注。

  疑似烏木 多數為樟樹木種

  當天中午,惠城區文廣新局劉少輝接受羊城晚報記者採訪時解釋說,當天上午,該局請來了一些惠州當地了解木頭材料行家進行初步鑒別,得出的初步判定是烏木,縣區級的考古工作者也認為,應該至少有幾百年歷史,最終結論要以省專家認定判斷為准。“如果是烏木,就有經濟價值和考古價值,肯定屬於國家財產。如果經鑒定不是烏木,只是一般的木頭,沒有什麼價值,是可以歸還給發現者的。”

  “能不能到達千年要等到省裡的專家組前來認定,惠州已經跟廣東省有關專家取得聯系,正在發邀請函,他們近期將來惠州對該批木頭進行專業的鑒定。”他解釋說,所謂烏木是在特殊環境下形成的,比如河床等低窪處,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樹木,在缺氧、高壓狀態下,細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經長達成千上萬年炭化過程而形成“烏木”,是一種統稱,各種烏木的樹種不一樣。“這些木頭的樹種初步認定大多數都是樟木,也有少數的其他雜木。”

  記者現場觀察:未見有保護措施

  今天下午4時許,羊城晚報記者再次趕到暫時存放往該批出水木頭的惠城區公安分局辦案中心操場看到,該批木放在露天地面,現場未看到有防護物,也未看到有相關保護措施,值得注意的是,操場空地上海零落著一些鬆垮的木頭塊。

  因現場工作人員不允許記者上前觀看,經肉眼觀察,現場擺放的木頭不足40多根。截止至記者5點左右離開,現場依然未有政府方工作人員出來接受採訪。更為關鍵的是,擺放在空地上的數十根木頭又被爆嗮了一個下午。而現場工作人員則一再向記者強調,“領導們正在屋內開會,我們也沒有辦法處理。”

  是否存在木頭減少的情況? 對於記者提出的疑問,惠城警方及有惠城文廣新局負責人一再否認,截止至記者發稿,雙方負責人向羊城晚報記者確認,雙方已完成木頭交接工作,44根木頭全部由惠城文廣新局代表地方政府接收。

  4根出水木頭已經腐爛 將不被納入國庫

  “我們接收了44根,但交接前,已確認有4根木頭腐爛,完整的隻有40條。” 當天下午,劉少輝告訴羊城晚報記者,已經壞掉的4根木頭,一旦由專家確定為“烏木”,作為國有資源,將進行注銷登記。“就跟到了報銷年限的公車一樣,注銷登記后就不納入公數了。”

  劉少輝解釋說,據他們了解,該批木頭有些已經別打撈上來放置了一兩個月,可能因為打撈者沒注意防護,那4根木頭經過暴晒和淋雨水后,就腐爛掉了。

  據劉少輝強調,在今天下午6時許,他們已經將該批木頭做了保護防濕的處理,即採納了省級有關專家的電話建議,用濕漉漉的棉被將木頭包裹住,存放在原地,以等待專家組的到來,再決定下一步怎麼處理。

  警方:打撈者無違法行為 不予立案

  今日,惠城警方就該事件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該事件的一些情況。據惠城區公安分局法制室相關負責人接受採訪時表示,,惠城警方是28日晚上接到當地村民的報案,稱有人在當地的碼頭盜賣樹木。當地派出所接到報警后立即趕到現場,發現碼頭上堆放了眾多老樹木已經林先生等3人,於是將3人傳喚至派出所調查。

  經初步調查,林先生等3人承認老樹木系從東江河博羅江段河底打撈起來的,疑似烏木。隨后,警方向惠城區相關部門匯報情況后,依法對該批樹木進行暫扣。

  有外界觀點認為,林先生等人打撈古木的行為,是否涉嫌違法?該負責人解釋,經調查,該批木頭屬於無主之物。根據《民法通則》以及《物權法》的相關規定,這批樹木為埋藏物,應屬國家所有。因此,警方根據政府部門要求,暫扣了該批樹木,依法依規。

  該負責人強調,最初接群眾報料,是有人“盜賣古木”,但經警方調查,根據有關法規解釋,林先生等人不存在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

  記者了解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而《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文物保護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本文來源:金羊網-羊城晚報

(來源:羊城晚報)

(責編:何萌、趙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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