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6月24日電(記者王茜)最高人民法院24日發布了5個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五庭庭長高貴君、副庭長馬岩對案例進行了點評。
案例一:陳浩亮、於喜庫販賣毒品共計6000余克
基本案情:被告人陳浩亮在因盜竊罪、搶劫罪刑滿釋放后,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劑共計3500余克﹔被告人於喜庫因販賣毒品罪刑滿釋放后,再一次開始販賣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劑共計2800余克。
法院判決: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陳浩亮、於喜庫均判處並核准死刑。二人已於2014年9月26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法官點評:陳浩亮多次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懲處。雖然有重大立功表現,但不足以從輕處罰。於喜庫曾兩次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刑,刑罰執行完畢后又犯販賣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從重處罰。
案例二:鄧科販賣制毒並非法持有槍支
基本案情:2010年7月,被告人鄧科出資讓被告人黃浩在四川省雙流縣黃浩的老家修建房屋用於制造毒品,糾集黃可榮制毒,並安排被告人劉鵬進行販賣。公安人員查獲時發現氯胺酮26.55克,含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的白色晶體5.93克,仿“六四”式手槍1支及子彈35發,及大量制毒原料、制毒工具。
法院判決: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鄧科判處並核准死刑,對被告人黃浩、劉鵬、黃可榮分別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七年。罪犯鄧科已於2015年2月12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法官點評:罪犯鄧科出資並糾集他人在四川省非法制造、販賣氯胺酮1.3萬余克,其中部分毒品已流入社會,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鄧科還非法持有槍支、彈藥,並容留他人吸毒。上述其他3名罪犯實施的都是源頭性毒品犯罪,且均屬罪行極其嚴重。
案例三:王祖文吸毒后殺害養祖父母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祖文自幼由養祖父王清渠、養祖母陳素蓮撫養長大,案發前長期吸食氯胺酮。再次吸食后產生殺害王清渠、陳素蓮之念,用雙刃長劍朝熟睡中的王清渠、陳素蓮亂砍亂刺,致二被害人均因銳器刺破心臟而死亡。又持劍砍擊養父王偉藝,致王偉藝受輕傷。
法院判決: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王祖文判處並核准死刑。並已於2015年6月23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法官點評:被告人王祖文持劍砍刺其養祖父母,致二人死亡,並持劍砍傷其養父,其行為已分別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王祖文吸食毒品后行凶殺人、傷人,致2人死亡、1人輕傷,犯罪情節惡劣,手段殘忍,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
案例四:蘇楚潔以販養吸,多次零包販賣毒品
基本案情:被告人蘇楚潔在因犯販賣毒品罪刑滿釋放后,為以販養吸,多次將海洛因販賣給吸毒人員,公安人員抓獲蘇楚潔,並從其身上查獲海洛因0.85克。
法院判決:法院依法對被告人蘇楚潔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
法官點評:被告人蘇楚潔非法販賣海洛因,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蘇楚潔多次販賣毒品,情節嚴重,且其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5年內又犯販賣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從重處罰。
案例五:張清國教唆他人吸毒
基本案情:被告人張清國2014年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因患病未能交付執行。張清國從邱鵬程處購得毒品,向林某陽介紹吸食冰毒后的體驗,當場演示如何吸毒,讓林某陽仿效吸食冰毒,二人隨后被公安人員抓獲。
法院判決: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張清國以教唆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與原犯詐騙罪尚未執行完畢的刑罰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法官點評:被告人張清國向他人介紹毒品種類,宣揚吸毒體驗,示范吸毒方法,邀約他人共同吸毒,其行為已構成教唆他人吸毒罪。張清國曾因犯詐騙罪被判刑,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教唆他人吸毒罪,對其所犯數罪,應依法並罰。張清國具有立功情節,且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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