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陶是中國法律的文化符號

2015年06月13日08:15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皋陶是中國法律的文化符號

  皋陶對中國傳統法律制度和文化的形成發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每個文明所特有的法律都有其形象之表征,如古希臘有為守法視死如歸的蘇格拉底。在中國,其形象有三個:人——皋陶﹔神獸——獬豸﹔器物——鼎。作為器物的鼎,現在依然留存﹔神獸獬豸,也在法字的解說時被廣泛提及,且還流傳海外﹔而皋陶,卻幾乎被人遺忘。實際上他才是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的締造者,他才應該是中國法律最確實的形象。

  對於皋陶對中國法律發展的影響,我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皋陶與中國傳統法律的具體形象緊密聯系在一起。皋陶之為人,已成為一種符號化的形象,在中國古代社會中深入人心。皋陶的形象為世人所認同,特別為士大夫階層所認可。當然,皋陶的形象也不完全是正面的,他的形象與中國古代對法律的認識結合在一起,被認為是嚴厲,甚至是凶暴的。

  其二,有關皋陶的言行記述已成為重要法律文獻的必錄內容。如:《漢書·刑法志》《晉書·刑法志》《明史·刑法二》,唐代杜佑之《通典》、宋代鄭樵之《通志》、宋元馬端臨之《文獻通考》中都基本上也錄述了與《尚書》類似之關於皋陶的內容。

  其三,皋陶的主張代表了中國法治之理想。沈家本稱:“舜之稱皋陶曰:‘明於五刑,以弼五教’,……,是刑者非威民之工具,而以輔教之不足也。以欽恤為心,以明允為用,虞庭垂訓,其萬世所當取法者歟?”其認為皋陶的法律主張可以為后代萬世所效法。

  其四,皋陶之言行為后人的法律評價提供了參照的標准。古人多以皋陶行為為論斷法律行為的假設前提。最著名的是孟子的瞽瞍殺人論。孟子認為,如果君主舜的父親殺人犯罪,皋陶也會依法懲辦。因為皋陶已經得到了舜的授權。

  其五,皋陶之言行也為后代士人、學者評議法制之根據。如蘇軾曾作《省試刑賞忠厚之至論》。其中有言:“當堯之時,皋陶為士師。將殺人。皋陶曰‘殺之’三,堯曰‘宥之’三。故天下畏皋陶執法之嚴,而樂堯用刑之寬。”錢大昕撰《皋陶論》,對蘇軾於皋陶的誤讀進行了學理和義理上的糾錯。(作者為中國法律史學會副秘書長、中國社科院教授)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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