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於輿論漩渦中的“東方之星”船長

2015年06月03日21:49  來源:中國僑網
 
原標題:處於輿論漩渦中的“東方之星”船長

  6月3日晚7時許,在長江湖北監利段,“東方之星”沉船救援工作仍在繼續展開,各方力量通力合作,現場江上救援工作緊張進行中。目前,現場正在准備將失事船舶起吊。圖為起吊設備已作好准備。中新社發 劉良偉 攝

  中新社北京6月3日電 (記者 李洋)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所屬旅游客船“東方之星”輪1日晚21時28分許在由南京駛往重慶途中在長江中游湖北監利段翻沉。獲救的船長張順文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事件焦點人物。

  船長張順文獲救的消息是2日上午對外透露的。而據媒體最初轉引湖南岳陽海事局的報告,張順文是在1日晚23時50分許在長江天字一號碼頭附近獲救的,距事發兩個多小時。

  獲救的張順文和輪機長楊忠權一同被長航公安部門控制。根據對張順文和楊忠權的單獨詢問,均反映船舶在航行途中突遇龍卷風瞬間翻沉。

  目前關於張順文本人對事件的完整追憶尚未有公開披露,但張順文對客船翻沉事件的証言無疑對事件的調查、還原事件經過具有關鍵意義。

  據中新社記者稍早前掌握的有關資料,張順文是名資格較深、從業時間較長的船員,從基層一步步升職,自舵工至二副、大副,再到船長。他擔任船長一職已有十年光陰。

  另外,張順文和他的父親是兩代船長。記者此前在位於重慶萬州的東方輪船公司採訪時還了解到,張順文2014年被評為公司年度優秀員工。

  然而盡管從張順文的履歷看,他應當是一名經驗較為豐富的船長,外界仍高度關注他是否在關鍵時刻履行了船長職責。特別是在沉船事件已過去48小時、船上400多人仍生死不明時,外界對於張順文難以像普通獲救者那樣審視。

  根據2007年由官方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船員職責”和“法律責任”等章節明確了船長在航行中的權力和責任。國內已有媒體在引述《條例》的有關條款,矛頭所指不言而喻。

  媒體引述主要集中於《條例》第22條和第58條。第22條規定,船長棄船時,應當採取一切措施,首先組織旅客安全離船,然后安排船員離船,船長應當最后離船,在離船前,船長應當指揮船員盡力搶救航海日志、機艙日志、油類記錄簿、無線電台日志、本航次使用過的航行圖和文件,以及貴重物品、郵件和現金。

  《條例》第58條規定,船長在棄船或者撤離船舶時未最后離船,由海事管理機構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給予暫扣船員適任証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証書的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條還規定,船長在船舶進港、出港、靠泊、離泊,通過交通密集區、危險航區等區域,或者遇有惡劣天氣和海況,或者發生其他緊急情況時,未在駕駛台值班,也要面臨相應處罰。

  對於船長是否在客船翻沉事件中負有責任,輿論尚有不同解讀。有觀點認為,如果船長在時間充裕的情況下擅離崗位逃生,棄船上其他人員於不顧,顯然要負重要責任。

  但也有觀點指出,如果確如張順文所說,“東方之星”系在航行途中突遇龍卷風瞬間翻沉,他可能並沒有組織救援、指揮人員撤離船隻的機會。

  由於事件尚處於緊張救援階段,各界仍矚目於船上人員是否能夠脫險。但隨著事件未來進入善后階段,“東方之星”翻沉事件的原因必將大白於天下,張順文的命運也將系於此。(完)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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