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懲處“吸毒販毒”、毒品再犯不得緩刑
——最高法印發毒品犯罪審判新規看點
新華網北京5月27日電(記者羅沙)記者27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法近日印發《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對當前毒品犯罪罪名認定,共同犯罪認定,毒品數量認定等問題提出了指導意見。
“吸毒販毒”:取消“合理吸食量標准”
據最高法刑五庭負責人介紹,紀要降低了將吸毒者運輸毒品的行為認定為運輸毒品罪的門檻。
紀要規定,對吸毒者購買、運輸、存儲毒品的行為,將直接以數量較大作為區分罪與非罪的標准。同時,對吸毒者運輸毒品的行為,直接以數量較大標准作為區分非法持有毒品罪與運輸毒品罪的界限,而不再另行設置更高的合理吸食量標准。
該負責人表示,我國吸毒人員數量龐大,是毒品犯罪的重要誘因。以往在數量較大標准之上設定更高的合理吸食量標准,雖然有一定合理性,但也可能放縱吸毒者實施的毒品犯罪。此外,“合理吸食量”難以准確界定,不利於統一執法尺度,直接以毒品數量較大作為區分標准更便於實踐操作。
此外,紀要加大了對“吸毒販毒”的處罰力度。一是將以往規定的“以販養吸”被告人修改為“有吸毒情節的販毒人員”,以便於認定。
二是將認定重心放在“進口”而非“出口”,對於有吸毒情節的販毒人員,一般應當將其購買的毒品數量全部認定為其販賣的毒品數量,並據此確定適用的法定刑幅度,隻在量刑時酌情考慮其吸食毒品的情節。
三是提高証明標准,對於不計入販毒數量的例外情形,要求必須是“確有証據証明”。
死刑:充分發揮威懾作用
據介紹,為進一步規范毒品犯罪案件的死刑適用,確保依法、有力懲治毒品犯罪,紀要提出在當前形勢下應當繼續堅持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的指導思想,充分發揮死刑的威懾作用。
紀要提出,要繼續突出打擊重點,依法嚴懲毒梟、職業毒犯、再犯、累犯、慣犯、主犯等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危害嚴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具有將毒品走私入境,多次、大量或者向多人販賣,誘使多人吸毒,武裝掩護、暴力抗拒檢查、拘留或者逮捕,或者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等情節的毒品犯罪分子。對其中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必須堅決依法判處死刑。
同時,紀要結合近年來的審判實際,對運輸毒品犯罪,毒品共同犯罪和上下家犯罪,新類型、混合型毒品犯罪的死刑適用問題作了補充性規定。
緩刑:毒品再犯一般不得適用
最高法刑五庭負責人表示,關於毒品犯罪的緩刑適用,司法實踐中存在毒品犯罪緩刑適用不夠規范的問題。紀要首次對這一問題作出規定,明確了從嚴掌握毒品犯罪緩刑適用條件的原則,明確規定對於毒品再犯一般不得適用緩刑,並結合審判實踐列舉了幾種應當限制緩刑適用的情形。
對於不能排除多次販毒嫌疑的零包販毒被告人,因認定構成販賣毒品等犯罪的証據不足而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被告人,實施引誘、教唆、欺騙、強迫他人吸毒犯罪及制毒物品犯罪的被告人,紀要也明確強調要限制緩刑適用。
此外,紀要第一次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對毒品罪犯的刑罰執行問題作出規定。對於具有毒梟、職業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情節的毒品罪犯,應當從嚴把握減刑條件並對其假釋作出限制。這樣規定旨在延長這部分罪犯的實際執行刑期,確保實現刑罰的懲治效果。
經濟制裁:避免形成空判
為進一步加大對毒品犯罪分子的經濟制裁力度,紀要強調要依法追繳毒品犯罪分子違法所得,並明確規定了應予沒收財物的具體范圍。
同時,紀要要求繼續充分發揮財產刑作用,要結合案件和被告人的具體情況合理確定罰金數額及沒收財產刑的幅度,既要對毒品犯罪分子給予有力經濟制裁,也要確保刑罰執行效果、避免形成空判。
網絡涉毒犯罪:明確定性
據悉,針對國內網絡涉毒違法犯罪日益嚴峻的形勢,紀要規定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毒品犯罪行為的定性。對於利用信息網絡販賣毒品、在境內非法買賣用於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傳授制造毒品等犯罪的方法,構成販賣毒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
此外,紀要規定了利用互聯網組織他人吸毒行為的定性。對於開設網站、利用網絡聊天室等組織他人共同吸毒,構成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
“一案多毒”:數量折算累加
當前毒品犯罪中一案涉及兩種以上毒品的情況較為普遍,紀要對此明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兩種以上毒品的,可以將不同種類的毒品分別折算為海洛因的數量,以折算后累加的毒品總量作為量刑的根據。
最高法刑五庭負責人表示,對不同種類毒品進行數量折算,有利於准確認定涉案毒品數量,科學量刑。同時,在關系到能否達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標准,以及能否適用更高幅度法定刑的情況下,對不同種類毒品進行數量折算更有利於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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