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5月27日電(記者 闞楓)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發《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對近年來新出現的、較為突出的毒品犯罪法律適用問題作出新規定,對毒品犯罪的緩刑適用作出規范,對嚴重毒品罪犯的減刑、假釋加以限制。
這份《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於2015年5月18日印發。《紀要》中,最高法對當前毒品犯罪適用法律的一些具體問題提出了指導意見,一些關於毒品犯罪審判的新規頗受關注。
焦點一:降低將吸毒者運毒認定為運輸毒品罪的門檻
目前中國吸毒人員數量龐大,吸毒者實施毒品犯罪的問題較突出,此次發布的《紀要》對吸毒者實施毒品犯罪的性質認定問題作出新規。
據最高法刑五庭負責人介紹,《紀要》一是對吸毒者運輸毒品行為的定性作出了明確規定﹔二是降低了將吸毒者運輸毒品的行為認定為運輸毒品罪的門檻。
根據《紀要》的規定,對吸毒者購買、運輸、存儲毒品的行為,將直接以數量較大作為區分罪與非罪的標准﹔同時,對吸毒者運輸毒品的行為,直接以數量較大標准作為區分非法持有毒品罪與運輸毒品罪的界限,而不再另行設置更高的合理吸食量標准。
即,吸毒者在購買、運輸、存儲毒品過程中被查獲,毒品未達到數量較大標准的,不作為犯罪處理﹔毒品數量達到較大以上的,根據其具體的行為狀態定罪,處於購買、存儲狀態的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處於運輸狀態的認定為運輸毒品罪。
焦點二:加大對吸毒人員實施販賣毒品犯罪處罰力度
在對於有吸毒情節的販毒人員的販毒數量認定,《紀要》對2008年印發的《大連會議紀要》的相關規定作了修改,總體上加大了對吸毒人員實施的販賣毒品犯罪的處罰力度。
不同之處在於:
一是改變了適用主體,將此前規定的“以販養吸”被告人修改為“有吸毒情節的販毒人員”,以便於認定。
二是改變了認定原則,將認定重心放在“進口”而非“出口”,即,對於有吸毒情節的販毒人員,一般應當將其購買的毒品數量全部認定為其販賣的毒品數量,並據此確定適用的法定刑幅度,隻在量刑時酌情考慮其吸食毒品的情節。
三是提高了証明標准,對於不計入販毒數量的例外情形,要求必須是“確有証據証明”,高於《大連會議紀要》要求的証明標准。
此外,《紀要》還規定了兩種例外情形:
一是被告人購買的毒品數量缺乏足夠証據証明的,還是要按照能夠証明的販賣數量及查獲的毒品數量認定其販賣毒品的數量﹔
二是確有証據証明被告人購買的部分毒品並非用於販賣的,包括已被其本人吸食的、不以牟利為目的為吸食者代購的或者被其贈予他人的,不應計入其販賣毒品的數量。
焦點三:明確利用互聯網組織他人吸毒行為的定性
隨著信息網絡的普及應用,網絡涉毒犯罪呈快速蔓延之勢,主要表現為利用網絡傳播制毒技術、買賣制毒物品、販賣毒品和組織吸毒等形式。
今次發布的《紀要》中專門對此作了兩方面的規定。
一是規定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毒品犯罪行為的定性。《紀要》規定,對於利用信息網絡販賣毒品、在境內非法買賣用於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傳授制造毒品等犯罪的方法,構成販賣毒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
二是規定了利用互聯網組織他人吸毒行為的定性。《紀要》規定,對於開設網站、利用網絡聊天室等組織他人共同吸毒,構成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
焦點四:明確一案涉及兩種以上毒品的數量認定
當前,毒品犯罪中一案涉及兩種以上毒品的情況較為普遍,如何准確認定涉案毒品總量,並在此基礎上准確定罪量刑,是司法實踐中比較突出的一個問題。
針對上述問題,《紀要》明確了應當對不同種類毒品進行數量折算的基本原則,以及折算對象、數量累加、對量刑的影響等問題。
具體來看,《紀要》明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兩種以上毒品的,可以將不同種類的毒品分別折算為海洛因的數量,以折算后累加的毒品總量作為量刑的根據。
據介紹,這樣規定的理由主要有:
一是對不同種類毒品進行數量折算,有利於准確認定涉案毒品數量,科學量刑。
二是在關系到能否達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標准,以及能否適用更高幅度法定刑的情況下,對不同種類毒品進行數量折算更有利於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
同時,《紀要》還規定了不同種類毒品折算為海洛因的依據和裁判文書表述問題,以便於司法實踐中操作和執行。
焦點五:明確規定毒品再犯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紀要》明確,要繼續突出打擊重點,依法嚴懲毒梟、職業毒犯、再犯、累犯、慣犯、主犯等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危害嚴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具有將毒品走私入境,多次、大量或者向多人販賣,誘使多人吸毒,武裝掩護、暴力抗拒檢查、拘留或者逮捕,或者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等情節的毒品犯罪分子。對其中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必須堅決依法判處死刑。
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毒品犯罪緩刑適用不夠規范的問題,《紀要》首次對這一問題作出規定。《紀要》明確了從嚴掌握毒品犯罪緩刑適用條件的原則,明確規定對於毒品再犯一般不得適用緩刑,並結合審判實踐列舉了幾種應當限制緩刑適用的情形。對於不能排除多次販毒嫌疑的零包販毒被告人,因認定構成販賣毒品等犯罪的証據不足而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被告人,實施引誘、教唆、欺騙、強迫他人吸毒犯罪及制毒物品犯罪的被告人,《紀要》明確強調要限制緩刑適用。
《紀要》第一次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對毒品罪犯的刑罰執行問題作出規定。《紀要》提出,對於具有毒梟、職業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情節的毒品罪犯,應當從嚴把握減刑條件並對其假釋作出限制。旨在延長這部分罪犯的實際執行刑期,確保實現刑罰的懲治效果。(完)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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