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15日訊(記者 歐陽夢雲)“我國相關法律條款對訴訟財產保全作出了等額財產擔保要求,但由於這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了沉重經濟負擔,使民事訴訟成本太高,很多因債權人無力提供擔保而不能保全,給債務人留下轉移、隱匿財產機會,造成案件執行難。” 全國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康為民在接受中國經濟網記者採訪時表示。
全國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康為民。中國經濟網記者 歐陽夢雲攝
康為民認為,在當前這種社會局勢下,實現司法公平正義,應增加訴訟擔保主體,拓展新的訴訟擔保方式。他在調研時,多次聽到當事人說,‘如果由保險公司為申請訴訟保全擔保,法院就為我們解難了’。康為民與法院同志商量,認為是好辦法,但省一級無權作新規定。
康為民建議國家建立保險擔保機制,從兩方面著手,一是由具有資質的保險公司對訴訟財產進行保險來提供擔保,使一些無法提供貨幣、實物財產進行擔保的,或財產保全時限較為緊迫的民事訴訟當事人減輕訴訟保全成本﹔二是制定合理的財產訴訟保全費率。
保險公司對訴訟財產保全提供擔保是否具備可行性?康為民表示肯定。他說:“從國外看,訴訟保險制度在西方已經成為一種相當規范化、體系化的制度。”隨著我國保險市場逐步放開和保險法律規范出台,為財產訴訟保險提供了可能,且外國獨資保險公司訴訟保險制度也會隨之而來,為我國訴訟保險制度建立提供了“土壤”。尤其我國已雲南、天津等地試運行,效果良好。
從現行法律看,當前法律沒有禁止法院接受保險公司提供擔保,且現實開辦類似業務與《保險法》不沖突﹔同時,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也是一種司法救助形式,可使一部分沒有經濟基礎的民眾從對司法的救助期待中轉向保險來實現投入與回報均衡,更能實現司法救助合理化和最大化。
康為民認為,對訴訟財產保全進行保險,能保障當事人實現公平正義,有效化解當事人因經濟狀況不利而導致權益受損現象發生,確保司法公正。首先,降低了訴訟門檻,可維護弱勢當事人權利,尤其擔保費率低和無需再擔保,極大地降低了維權成本。其二,可緩解執行難問題,通過保險擔保可提高案件保全率,避免出現“贏了官司輸了錢”現象發生。其三,可分散擔保風險,保險擔保由參加訴訟保險的所有投保人來分化某一具體投保人的訴訟風險,不會受到國家資金投入和律師變動等因素影響,可使訴訟風險降到最小。其四,保險公司介入訴訟保全,猶如在財產保全“保險鎖”高牆邊搭了一個梯子。且增加了擔保主體、拓展了新的擔保方式,可為經濟發展提供新的增長點和發展空間,符合我國經濟發展需要和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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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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