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之前,嚴禁查封、扣押、凍結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凡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都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予以解除、退還。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印發實施《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規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工作。
辦案與保管相分離
實踐中,少數檢察機關存在不依法依規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現象。《規定》強調,辦案部門應當將扣押物品交由案件管理部門專門保管、將扣押款項存入唯一合規賬戶,賦予案件管理部門對辦案部門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不規范的行為提出監督糾正意見的職責,明確規定案管部門在接收涉案財物時應當審查辦案部門查封、扣押、凍結行為是否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
《規定》明確要求對扣押款項及其孳息應當逐案設立明細賬,嚴格收付手續。對實物應當建賬設卡,一案一賬,一物一卡(碼)。對於貴重物品和細小物品實行分袋、分件、分箱設卡和保管。對涉案物品專用保管場所防火、防盜、防潮、防塵的設置條件作了具體規定,如安裝防盜門窗、報警器、監視器,配備必要的除濕、調溫、計量等設備設施。
另外,對辦案部門人員查看、臨時調用以及移送、處理涉案財物的出庫審批機制也作了進一步調整完善。
明確涉案財物審前返還程序
《規定》進一步明確和完善對涉案財物的審前返還與先行處置程序。
在訴訟過程中,對權屬明確的被害人合法財產,凡返還不損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應當依法及時返還。權屬有爭議的,應當在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由人民法院判決時一並處理。在扣押、凍結期間,對易損毀、滅失、變質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易貶值的汽車、船艇等物品,經權利人同意或者申請並經檢察長批准,可以先行變賣、拍賣。權利人申請出售被扣押、凍結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或者扣押、凍結的匯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將屆滿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審查辦理。
明確涉案財物的處理期限
《規定》進一步明確訴訟程序終結后對涉案財物的處理期限、責任部門、審批流程、處理方式等,防止違法處理、拖延處理,損害國家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等問題。明確規定作出撤銷案件決定、不起訴決定或者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后,應當在三十日以內對涉案財物作出處理。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三十日。對不同種類案件的涉案財物,規定了不同的處理方式:對不需要追繳的涉案財物,依法予以返還﹔對需要追繳的,區分撤銷案件、不起訴和法院作出判決等不同情形,適用不同的程序上繳國庫。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人民檢察院的查封、扣押、凍結不服或者對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不起訴決定中關於涉案財物的處理部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提出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受理和審查辦理並反饋處理結果。(記者 孫靜)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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