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道路優先權,法律法規的約束和懲戒是一方面,道路設計、應急和專用車道的設置管理、出行環境等,也應該有更加科學的交通技術作保証。
春節假期剛剛結束,全國各條高速公路迎來了返程高峰。2月23日,四川雅西高速冕寧段發生車禍,道路擁堵距離達數十公裡,不少車輛佔用應急車道,導致搶救傷員的涼山州緊急救援中心救護車被堵在路上,救護車上的醫生不得不上百次喊話,懇請讓出應急通道以搶救傷員。
醫生的喊話依據的不僅是緊急狀況下的一種“於情”,實際上也是普遍原則上的“於理”——法律所規定的道路優先通行權,即法律授予某些道路使用人以優先通行的權利,而限制他方同時使用道路或者要求他方承擔避讓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特殊車輛在執行緊急任務時擔負社會性救援功能,賦予其道路優先權,是社會契約對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理念的認可,也是社會效率的體現。
然而,當前我國道路優先權在落實上存在較大困難。2012年12月,北京一輛救護車載著危重傷員卻遭遇堵車,三公裡走了四十分鐘,最終貽誤救治時機導致傷者死亡。除了這類比較特殊的事例以外,我國多地法規規定的公交車、校車優先通行權,執行情況也不樂觀。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行人在人行橫道上有絕對優先權,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機動車也要主動避讓行人,這一規定恐怕也沒有多少公眾真的清楚。
道路優先權難以執行,一部分原因是道路使用人法律意識的淡薄。在“中國式過馬路”的普遍心態下,對道路的使用變成一種你爭我搶的大戰,加上車輛數量井噴式發展,道路資源越來越緊張,資源的合理利用、有序分配尚需更多努力。法律法規的約束和懲戒是一方面,道路設計、應急和專用車道的設置管理、出行環境等,也應該有更加科學的交通技術作保証。
當前,我國道路優先權得不到尊重,與道路特權擠佔公共資源也有很大關系。在中央大力整治公用車輛之前,公車數量龐大,違法違規及不文明行駛行為屢禁不絕,公車、軍車等特權車橫行不受約束,嚴重侵犯了公民的道路行駛權,使得公眾對合法的道路優先權和違法的道路“特權”產生混淆,對法治的社會基礎造成了破壞。因此,清理道路“特權”,將優先權還給民眾,在“八項規定”出台后得到了很好的體現。而讓公眾真正在行動上執行好道路優先權,讓真正急需道路資源的特殊車輛得以暢行,乃是當務之急。(曹華飛)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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