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依古今中外的法律 狗頭金應歸牧民所有

2015年02月11日07:20  
 
原標題:媒體:依古今中外的法律 狗頭金應歸牧民所有

新疆哈薩克族牧民別熱克·薩吾特撿到的“狗頭金”。

  家住新疆青河縣阿尕什敖包鄉的牧民別熱克·薩吾特,最近撿到了大寶貝——一塊重7.85公斤的狗頭金。這寶貝該不該歸他,各種說法都有。

  從古今中外的法律或慣例來看,狗頭金應歸牧民所有。撿到造物主遺留的無主之物,從來都是歸拾得者所有,這叫做物權的“先佔取得”原則。這一原則得到中國歷朝律法與現代西方國家立法的承認,這完全符合人們基於日常經驗所建立起來的理性與感受。

  進展>

  當地加強安保牧民躲起不見

  最近,新疆哈薩克族牧民別熱克·薩吾特撿到“狗頭金”的新聞在網上持續發酵。

  近日,網上又傳出當地政府花500萬元從牧民手中收走“狗頭金”一事,記者聯系了青河縣政府,當地宣傳部表示這一信息是虛假的。此前,確實有人曾打算用300萬元來買這塊狗頭金,但是牧民要價500萬元,最終沒有達成協議。

  由於歸屬問題難以確定,如果屬於國家,私自賣掉將會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別熱克·薩吾特目前隻能等待調查結果出來。

  目前,青河縣政府正在召開協調會來最終斷定“狗頭金”的歸屬問題,調查結果將全面回應網民關切。

  另外,有媒體稱別熱克·薩吾特“消失”了。據了解,因為“狗頭金”一事,別熱克·薩吾特接到了很多電話,有國內媒體電話採訪的,有研究礦產的專家來電話咨詢的,還有珠寶商家打聽消息想收購。因此別熱克·薩吾特不得不關掉手機躲了起來,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消失”。

  事件回顧>

  ○1月30日,一位哈薩克族牧民在新疆阿勒泰地區青河縣境內發現了一塊重7.85公斤的狗頭金。據當地史志辦工作人員稱,這是迄今為止在新疆發現的最大一塊狗頭金。

  ○2月5日,國內媒體對此事進行了報道,引發輿論關注。

  ○2月6日,青河縣文物局表示,無論是文物還是礦產,撿到都要上繳國家。而有法律專家表示,狗頭金是無主物,應該歸發現者。

  ○2月7日,青河縣組織國土、礦產、公安等多部門聯合調查組前往阿尕什敖包鄉牧民家了解查看。

  ○2月8日,青河縣文物局回應稱,“已確定該物不屬於文物”。

  ○2月9日,青河縣官方回應稱,牧民撿到天然金塊一事屬實。已安排當地鄉政府及有關部門加強對牧民的安全保護,並建議牧民對該疑似“天然塊金”進行鑒定,政府願意提供鑒定相關服務。

  上交楚國青銅劍獎500元

  發現天價烏木獎7萬元

  2011年3月,陝西洛南縣寺坡鎮村民雷軍政在耕地時撿到一塊斧狀的石頭,一直放在家裡,其間有人想購買,都被他拒絕了。去年11月,鎮上搞文物普查,經專家鑒定,這把石斧是西周時期的,有一定考古價值,雷軍政便主動上交,獲得洛南縣博物館100元獎勵。

  2014年10月26日,陝西丹鳳龍橋水泥有限公司員工李磊在作業時,在黏土堆裡發現一把古劍,他將這件寶貝交給了丹鳳縣文物部門。丹鳳縣文物部門考証,這把劍為戰國時期楚國青銅劍。為此,文物部門為李磊頒發了榮譽証書並獎勵500元錢。

  2012年春節,四川彭州市通濟鎮麻柳村17組吳高亮家附近,發現埋藏於地下的一批烏木,經鑒定樹種為秋楓,估計市場價值上千萬。吳高亮自稱發現者,並雇來挖掘機挖掘。2012年7月,彭州市國資辦正式答復:烏木歸國家,獎發現者吳高亮7萬元。吳高亮提出這批烏木價值在2000萬左右,按照相關法規應該獎勵自己400萬。2013年6月15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成都市中院一審裁定,駁回上訴。

  2014年10月,陝西發現的戰國青銅劍。

  國外撿到文物咋獎勵?

  他山之石>

  西方國家很早通過法律賦予了對遺留物、埋藏物、隱藏物等發現人的報酬請求權,並明確了獎金應佔總值的比例。

  美國各州都對文物發現者有明確的獎勵比例。德國、法國、日本、意大利等國家一般規定,當埋藏物的發現者和埋藏物的土地所有權為同一人時,埋藏物全部歸發現者所有,當埋藏物的發現者與埋藏物的土地所有權為不同的人時,由雙方均分。

  按照英國1996年制定的《寶藏法》,被確定為“寶藏”的物品必須有至少300年歷史,而且必須含有10%的黃金或者白銀。通常,這些寶藏最后會由大英博物館收藏,隻要博物館按市場價格向發現者和土地所有者購買即可。

  2009年7月,考古愛好者特裡·赫伯特在英國中部一個牧場發現了一座寶藏。它被埋在地下已1300年之久,包括至少650件黃金制品和530件銀制品。媒體報道稱,最終這批寶貝被售給了一家博物館,所得收益由赫伯特和他的農場朋友平分。據新華社、央視

  資料>

  狗頭金

  狗頭金是天然產出、質地不純的、顆粒大而形態不規則的塊金。它通常由自然金、石英和其他礦物集合體組成。有人以其形似狗頭,稱之為狗頭金。有人以其形似馬蹄,稱之為馬蹄金﹔但多數通稱這種天然塊金為狗頭金。

  根據統計資料,世界上已發現大於10公斤的狗頭金約有8000∼10000塊。數量最多的國家首推澳大利亞,佔狗頭金總量的80%。其中最大的一塊重達78公斤的狗頭金也產於澳大利亞。

  據我國著名的金礦勘查專家、高級工程師孫培基介紹,1909年在四川鹽源縣發現15.5公斤的狗頭金﹔1927年在四川鬆潘縣發現21.9公斤的狗頭金。

  1989年在青海大通縣發現的重達7.74公斤的狗頭金,是建國后發現的最大天然金塊,堪稱稀世罕見的“國寶”。

  狗頭金不適合“上交國家”的法條

  按照中國現代法律,狗頭金不符合“上交國家”的任何規定。用排除法,按照“法不禁止即可為”的原則,狗頭金就應該歸牧民所有。

  它不是文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一章第二條對文物的定義,無一例外與歷史上的人類活動有關,狗頭金顯然屬於大自然的恩賜。

  它不能算是礦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採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本法”。公民撿到黃金的行為,顯然不屬於“勘查、開採礦產資源”,因此不受礦產資源法約束。

  它也不是別人的埋藏物。《民法通則》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然而目前,尚無証據証明“狗頭金”有人事先埋藏或隱藏,上述條款也不能對應。

  所以,狗頭金應被視為民法規定的無主物,按照“先佔原則”,撿拾的牧民擁有狗頭金所有權。魚湘(媒體人)

  古代對“宿藏物”歸屬規定得很詳細

  古代法律視角

  在古代法律用語中,從地下挖到的無主物稱為“宿藏物”,歷代律法對其歸屬權都有非常明確、細致的劃分。比如《唐律疏議》規定:“凡人於他人地內得宿藏物者,依令合與地主中分”﹔“得古器、鐘鼎之類,形制異於常者,依令送官酬直”。

  《宋令》規定:“凡於官地得宿藏物者,皆入得人﹔於他人私地得,與地主中分之﹔若得古器形制異者,悉送官,酬直。”

  《大明律》的規定略有不同:“若於官私地內掘得埋藏之物者,並聽收用。若有古器鐘鼎符印異常之物,限三十日送官,違者杖八十,其物入官。”

  根據上引律令,我們可以清楚地推想出來,假設有人在唐代或者宋代挖到了一塊寶貝,有三種情形——第一,如果寶貝是在自家土地、無主荒地和官地上發現的,那麼誰發現了它就歸誰﹔第二,如果是他人的土地上發現,則由發現人與土地產權人對分﹔第三,如果這寶貝是“古器形制異者”,即出土文物,則必須送官府,不過,官府也不能白拿,要出錢購買,即“酬直”。

  在明代,不管他在哪裡發現了寶貝,都歸他本人所有——除非發現的宿藏物是“古器鐘鼎符印異常之物”(即文物),則必須在三十日內送到官府,而且也別想要什麼報酬——不過,狗頭金應該不算“古器鐘鼎符印異常之物”吧。

  可見,不管是唐律,宋令,還是明律,其法理都與現代法律相似。吳鉤(法官)

  國外法律視角

  在西方,“先佔取得”是普遍的原則

  古羅馬法是這麼規定的:“某人在自己的地方發現的財寶,被尊為神的阿德裡亞奴斯遵循自然平衡,把它授予發現人。如果它是某人在聖地或安魂地偶然發現的,他作了同樣的規定。但如果它是某人在並非致力於這一業務,而是出於意外的情況下在他人的地方發現的,他將一半授予土地所有人。”

  這樣的法條,簡直就是上引《宋令》的翻譯。現在通行的德國《民法典》也規定:“發現因長期埋藏而不能查明其所有權人的物,並因發現而佔有該物時,其所有權的一半歸屬於發現人,另一半歸屬於寶藏埋藏所在地的所有權人。”

  很明顯,《德國民法典》強調先佔原則,保護先佔人的利益。按照第一條的規定,“狗頭金”當然屬於最先發現它的佔有者,因為它是無主的。值得一說的是,《德國民法典》第二條明確規定,禁止“損害他人的先佔權”。吳黎明(學者)

  不懂狗頭金的價值,就可能買櫝還珠

  礦物學視角

  同堆積於砂金礦中的自然金塊不同,“狗頭金”屬於再生金。我們對再生金特別是狗頭金,研究相當滯后,對其分布規律知之甚少。狗頭金成因研究對解決金在表生條件下,伴機械遷移、沉積與溶液狀態遷移、沉澱過程,有重要認識價值。

  金錠有價、狗頭無價。有一定重量、結晶完整的金礦物晶體價格,比金礦石高出數倍乃至幾十倍。但天然塊金或狗頭金綜合價值,國人甚至黃金礦山工作人員都認識不足。礦業開發過程中,對天然塊金與狗頭金的巨大破壞觸目驚心。價值連城的自然金礦物晶體被粉碎,按普通金價進入市場,令人扼腕。

  如果把“狗頭金”當金塊處理,就屬於買櫝還珠。如不充分認識狗頭金的科學研究、文化收藏價值,各部門隻想“奪金”,吝於補償獎勵,甚至有一種不合時宜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觀念,既不利於普及狗頭金保護意識,又會促使人們“碎之就地分紅”,浪費價值連城的自然金礦物晶體資源。

(來源:重慶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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