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女無法繼承父母的遺產?99.99%的人都想不到!”一條噱頭十足的消息在微信朋友圈裡刷屏無數。而在不久前結束的北京兩會上,12名政協委員聯名,直指辦理遺產繼承權公証“手續繁瑣、花費巨大”。呼吁廢除要求當事人辦理遺產繼承權公証的做法,建議在當地房產登記部門、人民銀行等財產登記和管理部門、人民法院等司法機構與中華遺囑庫、公証遺囑信息平台等遺囑登記部門之間建立信息溝通渠道,查詢並認定這些專業機構所登記的遺囑,及時作出認定並辦理繼承手續。
獨生子女一代步入中年,“遺產繼承”關系到越來越多的家庭,業內人士的分歧究竟聚焦何處,又有哪些需要我們了解的“門道”?
熱帖勘誤
“銀行要公証、公証要存款証明”的死結
已部分解決
《獨生子女無法繼承父母的遺產?
99.99%的人都想不到!》
“……因繼承人要求繼承的遺產絕大多數是父母生前以自己的名義在銀行開戶的存款。父母去世前又沒有就財產進行說明的,繼承人很可能拿不到存折或者不知道存折、信用卡的密碼。而遺產在繼承開始后實際分割前屬於繼承人共同共有狀態,銀行因無法確定繼承人是否為唯一權利人而不願為其辦理支取存款及辦理挂失支取手續,從而導致繼承人無法實現繼承權。
另外,即便有証據可以証明獨生子女為唯一合法繼承人,銀行鑒於自身規章制度的原因,經常存在不積極配合權利人行使繼承權的情形。”
陳凱
(北京市中凱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中華遺囑庫管理委員會主任)
這篇文章取材於2010年的報道,標題被重新包裝過。“99.99%的人都沒有想到”沒錯,但並不是說99.99%的獨生子女都要碰到問題。當然,問題確實存在,而且即便不是獨生子女也有類似的問題。
文章有一個論點需要更新:父母去世后,獨生子女可能找不到父母的存款,遺產信息不明。當事人要去銀行查的話,銀行會要求先辦公証,而公証處說你得先拿出存款証明,才給你辦公証,就成了死結。針對這個問題,2013年司法部和銀監會出台了新規定,繼承人可以先到公証處開一個查詢函,就可以找銀行去查了。
所以在2013年3月以后,這個問題部分解決了。但是內外資銀行幾十家,你不知道存在哪個銀行,隻能大海撈針。有的人說我天天跟父母住在一起,父母住的周邊的銀行我都查一遍,這只是普通的情況;如果父母是商人或者是跟子女已經多年分開進行經濟活動的呢?
現實
資料不全難公証,無人可告難訴訟
陳凱:目前在我國辦理遺產繼承有兩個解決方案,一是公証,二是訴訟。
辦理繼承權公証的困難在於,有時候公証處要求出具的某些証明文件,繼承人難以提供。舉個真實案例,有一家母親去世了,兒女在有遺囑的情況下去做繼承公証。按照公証處的要求,母親去世后父親沒有再婚要証明,父親履歷裡兒女名字有錯也要証明,還要爺爺奶奶的去世証明——這個是最“奇葩”的,也是大部分人都能碰到的問題,很多到我們這兒來立遺囑的老人都七十多歲了,連父母的名字都隻能記個大概,你怎麼要求他的兒女將來再去找他父母的去世証明呢?老人去世的那個縣那個村還存在不存在都不知道,去哪兒找証明呢?
但找不到証明就不行,因為隻要他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死在他的父母之后,這個繼承權就不是百分之百——在現行制度下,公証處這點要求是合法的,不能說是公証處刁難,這就是一個現實問題。
如果這個家庭背景很復雜,公証處是不敢做(公証)的。遇到父母更名、子女更名,房地產地址變化等問題都很難証明。公証處看到自身有風險就會要求繼承人去找各種証據。我們國家的檔案是斷代的,經歷了“文革”,缺乏行政配套,婚姻、死亡、房產……都缺少統一的查詢途徑。公証處不會直接說我不能給你公証,而是會設置很多條件,“軟性拒絕”自己沒把握的東西,讓你難以完成。
公証這條路走不通,繼承人就隻能選擇訴訟,有些案子就是一家人打“假”官司來解決,但獨生子女的問題在於,他找不到其他的繼承人來當被告,這就沒辦法立案,所謂獨生子女繼承難就難在這兒。
父母和前配偶的子女、
婚外私生子女都可能被漏掉
王士剛(北京市方正公証處主任):獨生子女繼承難這個說法我覺得很費解,因為從公証的角度來說,對獨生子女和多人繼承都是一樣對待的。人們覺得繼承難,是對這件事情的復雜程度缺乏認識,繼承本來就是一件復雜的事。
我國法律規定,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順位的合法繼承人。你是獨生子女沒有問題,但被繼承人的父母是不是還活著?配偶是不是還在?這些我們都要核查。不能說你是獨生子女,就應該給你,這種想法和法律是相違背的,法律沒有規定遺產隻由獨生子女繼承,而且繼承人是不是獨生子女也需要認定。獨生子女只是計生政策中的獎勵憑証,不是一個法定的証明,它不完全,比如有的人結過兩次婚,先后兩個子女都有獨生子女証,這種情況是實際存在的。
而公証員要對遺產標的,誰是合法繼承人,他們的權利是什麼,他們是否行使這些權利等等一系列問題進行核查;比如繼承人在填親屬關系的時候,經常都不填父母和前配偶的子女。我們一年裡總會發現有二十個左右的繼承主張,遺漏了合法繼承人。
所以,公証員必須去核查被繼承人的人事檔案——即便是這樣,也避免不了被繼承人在婚外有私生子女,而對非婚生子女的審查非常困難,所以我呼吁建立法定的公証公示制度,由公証處在合適的媒體上發布相應的公告,有人要主張權利,就在期限內到公証處來舉証,這才符合法律精神。
在實際操作中,如果被繼承人父母能夠推算到一百二十歲以上,通常我們就自己認定了,不需要死亡証明;而且也不是非要死亡証明,還可以用墓碑照片、火化証等証據來証明。這種“難”大家覺得受不了,其實是缺乏法制觀念。
如果錯了,公証處要賠五十萬
可公証費隻有三千元
王士剛:“軟性拒絕”這種情況全國都存在。因為公証出具的結論是認定性的,也就是說依據公証書做出的行政行為,如果錯了,由公証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我們現在就有一個繼承案在上訴,是后妻帶著子女繼承遺產,把前妻的子女隱瞞了,我們沒核實到這個情況;結果兩邊打起來。這個后妻已經七八十歲了,說房子賣了,錢沒了;另一方就要求我們承擔責任,主張五十萬,房價的四分之一。法院如果判了,我們就要承擔這麼多賠償,而公証費隻有三千元。所以,公証員肯定不願意辦他認為有風險的公証;相比之下,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只是一種建議性的意見,在非訴案件中沒有太大風險。
英美法系是由律師來做見証,看見什麼說什麼;我們國家是大陸法系,德國法國這些國家都有嚴的登記制度,每個人的登記事項非常詳盡,而且他們有很強的公示制度,各種信息公証員在網絡上都可以看到,不像我們各個單位都以自身為本位,信息保存在各自的系統裡,沒有建立國家層面的統一系統,你得挨個去查。大家覺得開証明麻煩,是因為很多制度我們前期沒有建立。
本報記者 張棻 魏婧 插圖 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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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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