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張默在法庭上聽候判決。 京華時報通訊員李森攝
曾兩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大麻,昨日上午,演員張國立之子張默在海澱法院受審。該案採用簡易程序審理,鑒於張默有自首、能如實供述、曾有吸食大麻被行政拘留前科等情節,海澱法院最終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審判處張默有期徒刑半年,並處罰金5000元。
京華時報記者張淑玲
□現場
庭審
張默認罪悔罪請求輕判
雖然該次庭審時間定於10時30分,但昨日早上7時許便有多家媒體記者在海澱法院大門外守候,大門兩側也攔上了警戒線。8時許,載著張默的警車駛來且直接進入法院,但因警車車窗貼著深色玻璃膜,故僅能從風擋玻璃處模糊看到張默的身影。
海澱法院第17法庭是個大法庭,9時許,法庭內便架起了多台攝像機,有記者拉起白布測試光線。旁聽席上,張默的家屬及人大代表、媒體記者等70余人旁聽了該案。
在兒子張默第一次因吸食大麻被抓時,張國立曾發聲明致歉,並呼吁社會包容兒子。但此次張默仍因吸食大麻被抓,至昨日受審,張國立及鄧婕未有任何聲音,且昨日庭審記者也未發現兩人前來旁聽。
10時26分,書記員宣讀法庭規則。海澱檢察院兩名公訴人、張默兩名辯護律師分別從法庭相對的兩個大門進入。因該案採取簡易程序進行庭審,所以審判席上隻有一名審判員楊曉明。
10時30分,法官楊曉明敲響法槌,宣布開庭。張默上穿暗紅色圓領套衫、下穿灰白色褲子,被兩名法警帶入法庭。一進法庭大門,他便把頭扭向旁聽席,眼神兒也直直地在旁聽席上尋找,但最后不得不被法警帶至面向審判台。
楊曉明向張默核實身份,他一一低聲回答,並稱自己是華誼兄弟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演員。
自開庭至宣判休庭共用了一個小時。庭審中,無論是回應法官、公訴人的問題,還是來自自己的辯護律師的問題,張默均態度和順,認罪悔罪,並請法庭能從輕判處。
指控
張默兩次容留他人吸毒
起訴書指出,張默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在2014年11月3日便由海澱公安局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因案件復雜,海澱檢察院延長了15天審查起訴,后因部分事實不清、証據不足在2014年12月18日退回補充偵查一次,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后,在2015年1月5日又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指控稱,2014年4月至6月,張默在其位於東城區東直門外大街一小區的住處,兩次容留吳某、周某、徐某吸食大麻。
2014年7月29日,張默在其海澱區一小區住處內,因吸食大麻被民警抓獲。
供述
與酒吧老板音樂人吸毒
面對被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張默低聲回應,“沒有意見”“是事實”。
張默稱自己在位於東直門外的家中已居住多年,“從2001年上大學時就在這裡住了,”並交代稱在其家中一起吸毒的3個人已認識有幾年,徐某是一酒吧老板,吳某、周某兩人是做音樂的。
“第一次吸毒是在4月份,大麻是徐某提供的。第二次在6月份,大麻是周某提供的,”張默說,2014年7月29日,其在吳某家吸毒被警方抓獲后,是其主動交待了容留他人吸毒的情況。
“從被抓到現在,我一直在反省,”張默在陳述時稱,其認識到了錯誤,以后不會犯了,“我以后會盡力彌補這個錯誤給家人和社會造成的傷害,我錯了。”
張默的辯護律師提出,張默被抓時公安並未掌握其容留他人吸毒的情況,是張默主動交待且如實供述,應算自首,故希望法庭輕判。
判決
張默判半年罰5000元
楊曉明當庭口頭宣判,張默在其住處容留3人吸食毒品大麻2次,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被公安機關查獲后,張默如實供述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食大麻的犯罪事實,為自首,故法院從輕處罰﹔張默曾因吸毒被行政處罰,故在量刑時也酌情考量。最終,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張默有期徒刑半年,處罰金5000元。
張默當庭表示不上訴。據計算,張默是在2014年7月29日被拘留,根據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規定,張默在今天獲釋。
□釋案
張默不構成累犯符合輕判
昨天,在該案宣判后,法官楊曉明通過海澱法院的官方微博在線回答網友的疑問。
1
張默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3天,這次是否算累犯?
個人吸食毒品屬於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楊曉明說,雖然張默之前曾因吸毒被處理過,但其自己吸食不是犯罪行為,只是違法行為,故該案中張默不構成累犯。但這種違法行為屬於劣跡,量刑時一般也會予以考慮。
2
與房祖名相比,張默是否判輕了?
此前,房祖名獲刑6個月,李代沫是9個月。楊曉明表示,判決依照相關事實和法律規定,是依據量刑規范標准,結合具體案情。這與其他因素無關。
3
為什麼張默可以從輕判決?
楊曉明稱,我國《刑法》第354條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依據立案追訴標准,張默兩次在其住處容留3人吸食毒品大麻,依法應予刑事處罰,其在被抓后有自首情節,能如實供述,容留他人吸毒情節較輕,可從輕處罰。根據該案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故作出該判決。
□分析
主附刑可適度轉換
著名刑訴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分析,張默案相對房祖名案、李代沫案而言,雖然訴訟時間跨度較長,但都在法律允許范圍之內。
張默被判主刑有期徒刑6個月、附加刑罰金5000元,一個主要原因是因為張默此次被抓是因為吸毒,不存在容留他人的情況。張默是在警方完全不掌握的情形下,主動交待了此前的兩次容留他人吸毒事實,屬於典型的自首情節。
李代沫和房祖名的罰金都是2000元,張默的罰金卻是5000元。洪道德分析,一是因為附加刑承受了一部分主刑,鑒於吸食毒品需要經濟支撐,判處罰金是針對性較強的判罰﹔另一方面,減少主刑、增加附加刑,很可能還考慮到春節這個傳統節日。
洪道德說,主刑附加刑綜合考量,對張默的判罰是適當的。附加刑也是刑罰,自然要針對一部分犯罪事實及刑事責任,主、附刑在一定幅度內相互轉換是可以的。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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