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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誤診肺癌化療36天致殘 6年花260多萬元

2014年12月16日08:07    來源:新華網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女子被誤診肺癌化療36天致殘 6年花260多萬元

  12月9日上午9點,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第18法庭,王黎黎再一次坐在了原告席上,她已經記不清這六年來她多少次出入法庭。六年前,她是濟南一家醫療器械公司的副總經理,算得上是事業有成、光鮮亮麗的女強人。如今,她免疫力低下,左腿和肺部滿是傷口,每天都要進出醫院。造成這一轉變的,正是六年前的一次誤診。

  “現在每次去看病友,我都會勸誡他們,哪怕隻有一絲機會,都要進行手術,而不要進行放化療。”經歷六年噩夢一般的經歷后,王黎黎得出了這樣一個結論,因為2008年的那次放化療,她被切除一葉肺,一條腿也殘了,身體免疫力低下。

  2008年4月11日,在單位組織的例行體檢中,王黎黎被查出“左二前肋間顯示條索影”,之后她到千佛山醫院和濟南市中心醫院做進一步的檢查,初步診斷為炎性腫塊(左肺),而這兩家醫院的檢驗報告單都顯示為“癌胚抗原正常”。假如當時繼續在這兩家醫院治療,王黎黎的命運或許會截然相反,但是當她走進山東省腫瘤醫院的那一刻,她就完全被推離了正常的人生軌道。

  2008年5月5日,經熟人介紹,王黎黎入住山東省腫瘤醫院外三科,第二天進行CT檢查結果為左肺上葉佔位病灶,考慮肺泡癌,“醫生告訴我說高度懷疑是肺癌。”王黎黎告訴記者,住院時准備做手術(首選手術切除方案),但是2天后,她又被轉入放射六科。

  根據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2)濟民二終字第400號,2008年5月8日,放六科主治大夫為王黎黎做了肺部穿刺,取出肺部病灶組織做活檢,兩次穿刺檢查都沒有發現癌細胞。同時先前全身骨掃描的結果也出來了,結果在左股骨看到有陰影。於是主治大夫斷定為“肺癌骨轉移”臨床四期,即肺癌晚期。在這個診斷的基礎上,王黎黎的肺部和腿部開始接受大劑量的放化療。“我當時聽到的結論是,我活不過三個月了。”2014年12月10日,王黎黎苦笑著告訴記者。

  在住院治療了36天,花費了7 .6萬元醫療費后,王黎黎身體開始出現一些不良反應,她懷疑拉肚子、高燒不退這些症狀可能與放化療過量有關。2008年6月10日,她不顧醫生和家人的反對堅決要求出院。

  出院后,王黎黎一邊在濟南市中心醫院繼續進行未完的化療,一邊拿著片子到各大醫院會診,幾家醫院均懷疑腫瘤醫院的診斷。

  在醫生建議下,王黎黎在山東省立醫院做了手術,手術中刮出的左股骨內病灶組織,經化驗確診為骨纖維異常增殖症。“這種病完全可以不理睬。”王黎黎說。由於大量的放療化療,使王黎黎的左腿與左側肺部受到了嚴重傷害。“肺就像泡沫似的,醫生建議我切除左側一葉肺以保障生命安全。”於是,王黎黎又進行了肺部切除手術,將左上葉肺切除。她的左股骨部分也開始變得彎曲,骨骼變形,在醫院的建議下接受了左股骨腫瘤刮除手術,填充了髓內釘固定。在失去了一條腿和一葉肺后,這個曾經的“女強人”辦理了四級傷殘証。

  得知自己被誤診后,王黎黎開始向山東省腫瘤醫院討要說法。三年訴訟獲賠99 .5萬2009年4月1日,王黎黎將山東省腫瘤醫院起訟至濟南市槐蔭區法院,索賠醫療費33.3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萬元、后續治療費552.8萬元,各項費用共計1005萬元。2012年7月2日,槐蔭區法院作出判決,認定省腫瘤醫院的醫療行為有過錯,與王黎黎現狀有因果關系,判令山東省腫瘤醫院賠償王黎黎總計71萬多元。除此之外,法院駁回王黎黎的其他請求。

  宣判后,王黎黎上訴至濟南中院,最終濟南中院判決,認定醫院承擔90%賠償責任,賠償王黎黎99 .57萬元,扣除訴訟期間先予執行的34萬元,王黎黎拿到了余下的65萬元賠償。

  為什麼終審判決中駁回了王黎黎后續治療費用528萬元的訴訟請求呢?在濟南中院(2012)濟民二終字第400號判決書中寫明,“因王黎黎未提供証據証明(這筆費用)確已實際發生,王黎黎該請求証據不足,法院不能支持,王黎黎可待病情確需治療產生費用后另行主張。”

  今年12月9日,王黎黎再一次坐到了法庭原告席上,這次她要求對方承擔自己的后續治療費用。

  當天,被告方提出申請,要求法院對王黎黎后續治療費用與省腫瘤醫院的診斷行為之間存在的因果聯系進行司法鑒定。

  在1個多小時的庭前証據交換環節,雙方爭議的焦點始終圍繞著是否應進行鑒定這一問題。

  12月10日,王黎黎告訴記者,2012年3月23日,山東大舜司法鑒定所曾給她做過一次鑒定,根據她當時的狀況,司法鑒定機構認為每個月的治療費用在2萬元左右,據此她申請500多萬元的后續治療費用。在她起訴山東省腫瘤醫院時,法院讓分階段起訴。在第一個官司中,法院判賠90多萬元已經到位,但是這6年中,僅治療費用已經花去260多萬元,“由於我的住院是一次次的,每次隻能起訴之前發生的,在漫長的訴訟過程中又會不斷產生新的費用,所以這次起訴要求賠償2012年6月至2014年10月期間實際發生的治療費用115萬元。”王黎黎說。

  “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人身損害事故賠償的后續治療費用通常隻能採用分階段索賠的方式進行,尤其是賠償數額較大、損害程度較重的案件,需要根據受害一方實際花費的治療費用賠償,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可以每2-3年起訴一次,也可以逐年起訴。”一位不願具名的法官告訴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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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潘婧瑤、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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