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規定,每日13時至15時和22時至次日8時,市民不能在公園跳廣場舞了。李小萌/攝(資料圖,圖文無關)
關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
廣州市公園條例二審
昨日的廣州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備受關注的《廣州市公園條例(草案修改建議稿)》(簡稱“條例二審稿”)接受第二次審議,其對公園噪聲限制措施有較大調整,明確噪聲限值不搞全市“一刀切”,住宅等噪聲敏感建筑物50米內區域禁廣場舞,同時限時時間段也調整為:13時至15時及晚上10時至次日上午8時。■新快報記者 佔文平
焦點1 噪聲限值 取消80分貝統一限值 或實質降為60分貝以下
此前的一審稿中,曾規定公園噪聲限值為80分貝,這一意見被不少市民認為標准過高。條例二審稿中取消了噪聲全市統一限值,改而規定:由園林和環保部門按照國家聲環境功能區分類的規定,劃定各公園所屬的聲環境功能區,再由各公園按照其所屬的聲環境功能區執行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限值。
據了解,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准》,公園一般屬於1類或2類聲環境功能區。1類聲環境功能區環境噪聲限值為白天不高於55分貝,晚上不能高於45分貝﹔2類聲環境功能區環境噪聲限值為白天不高於60分貝,晚上不高於50分貝。
在此基礎上,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公園規劃和聲環境功能區的環境噪聲限值,在公園內劃定安靜休憩、健身、娛樂等區域。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在公園內的顯著位置和健身、娛樂活動區域設置告示牌,告知該公園所屬聲環境功能區、環境噪聲限值和禁止開展相關活動的時間等。
焦點2 限制措施
勸阻無效的
可處以最高1000元罰款
條例二審稿明確規定,禁止在非健身、娛樂活動區域和距離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噪聲敏感建筑物50米以內的區域開展使用樂器、音響器材的活動和歌唱等產生較大音量的活動。禁止在紀念性公園的主要紀念區域開展健身、娛樂活動。公園內禁止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和廣播宣傳車。
值得注意的是,公園噪聲限時時段也有調整。此前的一審稿為每日12時至14時和22時至次日7時,條例二審稿改為:每日13時至15時和22時至次日8時,禁止在公園開展使用樂器、音響器材的活動和歌唱等產生較大音量的活動。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解釋,延后調整主要因為中午12時一般為午飯時間,周末上午7時至8時多為休息時間。
條例二審稿要求,經監測噪聲值超過規定音量限值時,在公園開展健身、娛樂等活動的組織者和參與者應當立即減小音量或者停止使用樂器、音響器材。否則,公園管理機構須予以勸阻,勸阻無效可斷電,並可處以200元至1000元不等的罰款。
條例二審稿還規定,公園管理機構應當配置便攜式噪聲監測設備進行經常性監測。有條件的公園應當在健身、娛樂活動區域設置聲屏障,並設置噪聲監測設備和公共電子顯示屏,實時監測並顯示噪聲值。
焦點3 寵物入園
允許寵物進入的公園
可設寵物活動區
此前的征求意見稿中,曾有寵物愛好者呼吁,希望能在偏遠、人流不算太大的公園設置寵物活動區。條例二審稿吸納民意,規定允許犬隻或者其他寵物進入的公園,可以劃定寵物活動區域。
不過,風景名勝公園、歷史名園、紀念性公園和動物園禁止攜帶犬隻進入,但盲人、肢體重殘人士攜帶導盲犬、扶助犬除外。
車輛入園方面,此前一些駐園單位呼吁希望能放開,但條例二審稿最終仍“一視同仁”未予採納。同時還規定隻有設置有自行車道的公園,自行車方允許進入。
焦點4 設施配套
大部分公園禁設大型游樂設施
公園設施配套方面,條例二審稿規定,除兒童公園和游樂公園外,其他公園禁止新設大型游樂設施。歷史名園、紀念性公園禁止設置游樂設施﹔本條例實施前已設置的,公園管理機構應當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並限期拆除。
之前的一審稿規定,禁在公園開展“與公園功能無關”的營利性活動,二審稿將禁止范圍拓展至:禁止租用政府管理的公園場地或者設施開展教學、培訓、保健、康復等營利性活動。
條例二審稿還規定,政府管理的公園,禁止建設會所、酒吧、夜總會、酒店、賓館等與公園功能無關的商業服務設施﹔禁止將亭、台、樓、閣等園林建筑改建為商業服務設施﹔禁止將公園管理用房改建為商業服務設施,或者出租、出借給他人使用。本條例實施前已建成的,限在條例實施起3年之內予以拆除或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