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昨天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擴大了對於猥褻罪的適用范圍,男性也被納入被害人群體,男性性權利首次得到保障。此外,草案還在維護網絡信息安全、懲治失信背信行為等方面做出修改和增加,在網上編造傳播虛假險情、疫情、警情、災情者可獲刑,超速、超載駕駛客車以及違規運送危險品將增入危險駕駛罪。
關鍵詞1強化人權保障
猥褻罪對象不再限定女性
現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修正案(九)草案第十二條對上述規定作出修改,將婦女改為“他人”,意味著男性也將被認可為猥褻罪的對象,可以適用此條款進行保護。此外,條文還在第二款中追加了“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擴大了受案范圍。
針對猥褻兒童犯罪,草案維持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依照上述十二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收買婦女兒童也構成犯罪
根據現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但未阻礙婦女返回原居住地,也未虐待被買兒童、不阻礙對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由於實踐中常常造成“拐賣犯罪,收買無罪”的情形,學界對此條一直廣有爭議。
修正案(九)草案第十三條對此條文作了修改,規定前述情形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一律作出犯罪評價。
非家庭成員間虐待擬入罪
現行刑法中所述的虐待罪限制於家庭成員之間,而草案增加規定,非家庭成員之間,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監護人實施虐待的也作為犯罪。
草案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對於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關鍵詞2維護信息網絡安全
盜取個人信息罪范圍擴大
根據現行刑法,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主體被限定為“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且所涉的為“本單位”履職和服務過程中獲得的信息。
修正案(九)草案去掉了上述限制,使凡有盜取公民個人信息者皆可入罪,並增加規定:“未經公民本人同意,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網上編造虛假險情擬入刑
針對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惡意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情況,草案擬增加規定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犯罪。
草案擬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警情、災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開設“偽基站”或被追刑責
草案還增加了對網絡公司的安全責任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証據滅失,嚴重妨礙司法機關追究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針對開設“偽基站”等嚴重擾亂無線電秩序,侵犯公民權益的情況,草案修改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降低構成犯罪門檻,增強可操作性。
關鍵詞3懲治失信背信行為
使用假駕駛証或面臨拘役
草案針對當前社會誠信缺失,欺詐等背信行為多發,社會危害嚴重的實際情況,為發揮刑法對公民行為價值取向的引領推動作用,擬對刑法作出補充。
修改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証的犯罪規定,將証件的范圍擴大到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証等証件﹔同時將買賣居民身份証、護照等証件的行為以及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証、護照等証件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其中,對於偽造、變造、買賣上述証件的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使用上述假冒証件的,將被處拘役或被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專業助考團”作弊或判刑
在現實情況中,“專業助考團伙”已經形成了有組織犯罪,從考前、考中、考后都有作弊涉及。對此,草案對組織考試作弊行為規定了犯罪。
在國家規定的考試中,組織考生作弊的,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等破壞考試秩序的行為將規定為犯罪。按照草案,對於這些行為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此外,草案還增加規定虛假訴訟犯罪。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嚴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關鍵詞4切實加強社會治理
客車超載超速算危險駕駛
此前“飆車”“醉駕”列入危險駕駛罪時,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草案再次修改危險駕駛罪,增加危險駕駛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將超速、超載客車,以及違規運送危險品增入其中。
具體規定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在公路上從事客運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擾亂國家機關秩序將入罪
草案將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處罰后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和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此外,草案修改完善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加大對情節特別嚴重行為的懲治力度,同時對情節較輕的規定相應的刑罰。
司法“圈內人”泄密可獲刑
為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完善刑法有關規定,草案規定,將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同時,修改擾亂法庭秩序罪,在原規定的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毆打司法工作人員等行為的基礎上,將毆打訴訟參與人以及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增加規定為犯罪。
□專家點評
王志祥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刑法學教授、河北省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1.男性性權利首次受保障
王志祥表示,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的強奸罪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及猥褻兒童罪,對女性性權利和兒童的身心健康權利給予了充分的保護。但是對14周歲以上的男性性權利保護問題,刑法卻存在盲點。
王志祥指出,性權利是社會中每個人都具有的基本權利之一,也是刑法應該保護的權利。但由於長期以來的傳統觀念、社會制度以及女性自身的生理條件,立法者更多的是關注女性的性權利,以至刑法意義上的性權利幾乎專指女性的性權利。根據平等原則,男性性權利應該受到刑法的同等保護。同時,對男性性權利保護也更有利於人們從觀念上消除男尊女卑的思想,促進婦女地位的實際提高。
2.“沒有購買,就沒有拐賣”
對於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王志祥指出,此次草案的修改將“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為“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實際上是從根本的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上進行了改變。王志祥指出,“不追究刑事責任”是指不構成犯罪,不以犯罪論處,而“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則是構成犯罪,是否被從輕、減輕或者免除是量刑的問題。
王志祥說,“沒有買賣,就不會有拐賣”,我國在打擊買賣婦女兒童的犯罪活動過程中,對於收買者通常會網開一面,這也導致此類犯罪一直居高不下。因此,必須要從根本上取締買方市場,才能慢慢減少、杜絕此類犯罪的發生。
3.草案回應司法熱點問題
對於將虐待罪的主體從家庭成員擴大到非家庭成員,王志祥認為,這是立法者對於現實中頻發的虐待案件的一種司法回應。王志祥說,2012年10月24日浙江溫嶺虐童案被曝光,然而我國法律沒有對教師顏艷紅的這種“虐童”行為規定為“虐童罪”,因此顏艷紅僅受到行政拘留的處罰。
以此案為例,王志祥認為,這次草案的修改就是為了解決這種社會上多發的虐待案,其中兒童和老人都是受害者的典型。而目前家庭關系之外的未成年人、老人等保護,都是空白地帶,現行刑法很難追究大多數虐待者尤其是虐童的刑事責任。因此,加強對受虐待的弱勢群體的保護,擴大虐待罪的范圍,是立法者對社會呼聲的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