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即日起推出每月“回復選登”,回答鄉鎮和農村基層黨員干部身在基層碰到黨規黨紀方面的“疑難雜症”。第1期就農村基層黨員干部廉潔自律問題進行答復。
每月“回復選登”第1期答復涉認定基層干部貪污金額規定、鄉鎮街道干部辦公用房面積標准、農村“一折通”案件定性、鄉鎮黨政人員是否為瀆職罪主體、廉潔自律規定中基層黨員違紀主體如何規定五個方面。
答問全文如下:
認定基層干部貪污有沒有金額規定?
網友“反腐利劍”:請問農村基層黨員干部貪污、挪用、侵佔公私財物處罰的額度是咋劃定的?
中央紀委法規室:您好!綜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您咨詢的問題做如下解答。
關於黨紀政紀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農村基層黨員干部有貪污、挪用、侵佔違紀行為的,應當按照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對數額沒有作具體規定,但應當作為違紀行為的情節予以考慮。 關於刑事處罰
根據《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准的規定(試行)》的規定,農村基層黨員干部個人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或者不滿5000元,但具有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証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應當予以立案。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應當予以立案。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准的規定》,農村基層黨員干部職務侵佔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鄉鎮街道干部辦公用房面積的標准是多少?
網友“江湖笑”:《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准》明確了標准的范圍“本建設標准適用於全國縣級以上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未包括鄉鎮街道,想請教一下鄉鎮街道干部辦公用房面積標准是多少,適用哪個文件規定?
中央紀委法規室:《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准》第十三條明確規定,縣(市、旗)直屬機關中的科級干部每人使用面積9平方米﹔科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平方米。鄉鎮街道干部一般為科級或者科級以下,辦公用房可參照此標准。
農村“一折通”案件應如何定性?
網友“zcwind”:在涉及現階段村干部侵犯“一折通”案件中,按照要求,“一折通”應該是政府財政部門通過銀行直接補貼給農民群眾的,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經常出現村干部代替群眾領取、擅自更改群眾的“一折通”戶名、更改“一折通”補貼面積、將村公用集體面積的“一折通”補貼非法佔為己有等情況,目前基層該行為究竟應按照何種錯誤類別定性存在疑問:一是貪污,但爭議的焦點村干部主體身份是否可以按照“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公務”來確定?因為“一折通”應該是不通過基層組織管理的。二是職務侵佔,但職務侵佔中明確規定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應屬農民群眾“一折通”補貼應該不屬於本單位財物。三是非法佔有,但非法佔有的主體身份要求是什麼?普通村干部是否可以適用違反廉潔自律規定行為中關於“黨和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的主體身份?
中央紀委法規室:您好!綜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您咨詢的問題做如下解答。
一、《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農村黨組織、社區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中的黨員從事下列公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變相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分別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八十五條規定處理:(一)黨費、社保基金和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款物的管理﹔(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補償費的管理﹔(五)代征、代繳稅款﹔(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八)依照黨內法規從事黨的紀檢、組織(人事)、宣傳等工作”。因此,村干部中的黨員有上述行為的,應當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五條的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第二十二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有違反本規定第二章所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關、部門依照職責權限給予警示談話、責令公開檢討、通報批評、取消當選資格等處理或者責令其辭職,拒不辭職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予以罷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因此,不是黨員的村干部,有《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第二章所列的“在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各類救災救助、補貼補助資金、物資以及退耕還林退牧還草款物、征地補償費使用分配發放等方面違規操作、挪用、侵佔,或者弄虛作假、優親厚友”、“以虛報、冒領等手段套取、騙取或者截留、私分國家對集體土地的補償、補助費以及各項強農惠農補助資金、項目扶持資金”等行為的,應當由有關機關、部門依照職責權限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鄉鎮黨政人員是瀆職罪的主體嗎?
網友“探索”:請問農村、鄉鎮黨政人員是不是瀆職罪的主體,是否隻有鄉鎮書記、鎮長等才可以論瀆職罪?
中央紀委法規室: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我們不能對具體個案的定性量紀發表意見,隻能就咨詢內容中的一般性法律法規適用問題作出學理性解答。
根據《刑法》第九章的規定,瀆職罪不是一個單獨的罪名,而是一類罪名的統稱,包括了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等。其主體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且,對於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主體,還可以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同時,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以上規定,鄉鎮黨政人員如果屬於以上規定的人員范圍,均可以作為瀆職罪主體。
廉潔自律規定中基層黨員違紀主體如何規定?
網友“mary”:《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章“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的違紀主體應為一般主體,即一般黨員。而方國華編著的《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定性量紀實務》(方正出版社2013年版)卻寫到,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違紀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中的黨員。請問,基層黨組織中一般黨員,如農村黨組織中的一般黨員,是否適用廉潔自律規定?
中央紀委法規室:廉潔從政,是我們黨對黨和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的一貫要求,並在不同時期相繼發布了一系列廉潔自律行為規范。這些廉潔自律行為規范是黨的紀律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系統梳理相關廉潔自律行為規范的基礎上,針對違反廉潔自律方面主要紀律要求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章第72條至第81條作出了黨紀處分的規定。同時,對於未在第72條至第81條中列明的違紀行為如何處理,本章第82條規定了兜底性條款。
對所有黨員均可適用的黨紀處分條款,其主體即為“一般主體”﹔隻對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等適用的黨紀處分條款,其主體即為“特殊主體”。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