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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政治清明要求官商分離

楊小軍

2014年09月10日10:48    來源:檢察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政治清明要求官商分離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提出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目標。我以為,在這“三清”中,最基礎和最核心的是政治清明。要做到政治清明,有很多方面的要求,但官商分離是其中應有之義。

  最近,有兩件發生在不同領域和地方的事,很值得我們關注。一件事,在山西省級領導腐敗案中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官商勾結的腐敗。另一件事,中央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決定對中央管理的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降薪。此消息一出,各種聲音和猜測不絕於耳。這兩件事似乎風馬牛不相及,但仔細分析我們會發現,都有一個共同的背景,那就是官與商的關系。在山西腐敗案中,就是官商勾結的腐敗,是公權力被金錢侵蝕的結果。在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降薪事件中,體現的本質就是官商要分離,要把商的薪酬降低到官的水平。所以,這兩件看似不相關的事情,其實有著深刻的內在聯系,是在一個政治邏輯之下的處理結果。

  要做官,就好好做官;要經商,就好好經商。官與商是不能混同、重疊、交叉的,當然也不能相互結合、相互勾結。做官,是做人民的公仆和服務員,由於手中執掌有公權力,所以,對官的要求就是忠誠、純潔和遵守規則。經商,也是社會分工的一部分,社會需要經商,國家需要經商,人民生活更需要經商。經商講求的利益,以利益最大化為目標。所以,對商人的要求,自然就是追逐利益。利益,會腐蝕官的純潔,會改變忠誠,破壞規則。所以,官商勢不兩立,官商必須分離,這是政治清明的必然要求。

  對官商勾結保持高壓態勢,至少可以遏制官商勾結之勢愈演愈烈。就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降薪來說,是一個制度性建設,從制度上把官身與商薪分離開來。這是有效的治本之策。有一些人至今對於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降薪一事,不甚了了,認為既然企業是經商,那麼這些主要負責人按照市場規則和商業規則取得高薪,亦屬正常。其實不然。這些主要負責人,同時擁有官的身份和地位,卻拿著商人的薪酬,這就是問題所在。要麼做官,拿官的薪酬;要麼做商,拿商人的薪酬。不能既當官又獲取商人的薪酬。這種雙重身份待遇的狀況早就該改變了。

  官商分離,應當成為一個政治規則和法律規則,成為一個不可逾越的鴻溝,成為一個為官清廉的底線。沿著這個政治和法律規則,應當進一步加大制度建設的力度和廣度,從制度基礎上廣泛地清除那些或明或暗的官商不分的現象和做法。

  例如,煙草專營,煙草專賣局既是官,也是商。這種體制,是典型的亦官亦商體制,遲早也應當納入體制改革和清理之列。又例如,在備受各界詬病的公路建設體制上也是這樣,一方面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這是官;另一方面又是公路建設企業的建設方、發包方,這是商。在這種體制下,不少交通廳長卷入受賄腐敗案中。這些事實足以說明這種官商不分體制的弊端。在國有資產管理中,我們確立了出資人管理制度。這種制度,從理論邏輯上講,就只是商而不是官,其實不然。所謂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國有資產和管理國有資產,只是一個方面,而不是全部。這種管理,不完全都只是商,也包含有濃厚的官性質和色彩。

  類似事例,還有很多。有身份上的官商不分,有待遇上的官商不分,有干部使用上的官商不分,有職能行為上的官商不分。凡此種種亦官亦商現象,依然存在,不少還是法律和制度固化下來的。從政治清明的原則看,有必要對其進行制度改革,使官與商從法律、制度上徹底分開,使公權力不被商業利益所侵蝕,才能保持其清明政治的本色。

  (作者系國家行政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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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潘婧瑤、曾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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