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是對各級政府和行政機關的最基本要求。然而,《2013年度廣東省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情況報告》(以下簡稱《報告》)披露,一些地方政府的誠信問題令人憂慮。有的決策前后矛盾自食其言,有的征地尚在商談突然強拆,有的頒証之后自行撤銷……
該《報告》是由廣東高院和廣東省政府法制辦聯合發布的。
尚在協商突遭強拆
征地拆遷過程中的政府不誠信問題最為突出。《報告》披露,廣東省某縣政府在征地拆遷工作中,一邊就拆遷安置補償問題與被拆遷人進行商談,一邊卻突然強制執行,對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除,事后卻又不承認強拆系其所為。甚至在訴訟過程中,面對行政相對人提交的拆除現場照片、報警記錄等証據材料時,該縣政府仍然以“原告提交的証據不能証明強拆行為系政府實施”為由,否認其強拆行為。
還有的地方政府在為企業發放經營許可証照、允許企業生產經營多年之后,為引進新的項目或其他原因,又以多年前其發証行為屬於行政違法為由,自行撤銷或者授意其相關職能部門撤銷已發出多年的土地使用權証、養殖許可証。強制生產企業交出土地后,卻拒絕對企業給予相應補償。這種出爾反爾、違背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的行為嚴重損害了政府公信力和政府形象。
擅自撤銷行政許可
《報告》披露,廣東省當地一些行政機關為了完成上級布置的工作,不遵守誠信原則,作出的行政決策往往與之前的行政行為互相矛盾。
廣東省陽江市海陵島經濟開發試驗區管委會為落實當地市委、市政府關於創建國家園林城市的部署,迎接檢查,就以某廣告公司的兩塊戶外廣告牌未經批准、擅自設置為由,責令限期拆除。但經查,該兩塊廣告牌是廣告公司通過與該開發試驗區建設局簽訂協議,經開發試驗區環保和市政管理局批復同意設置的,且還在有效期內。這樣出爾反爾的行政行為最終被當地政府經過復議程序予以撤銷。
在楊某某訴中山市坦洲鎮人民政府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案中,楊某某2003年起就從中山市坦洲鎮農業發展公司承包位於前山河流域的荒地,發展種養殖業,還辦理了該鎮飼養生豬排污許可証。但是2010年11月,為貫徹廣東省珠江整治工作會議精神,整治前山河流域的水環境,坦洲鎮政府未經搜集証據証實相對人違反環保規定,就強制拆除了楊某某的養豬場,又未登記保存楊某某的合法財產,被法院判令賠償二十八萬余元。
“歷史遺留”屢成借口
一些地方政府由於種種原因,在行政執法中未能嚴格執行法律。在實際操作中的變通,為以后發生行政糾紛埋下了隱患。若干年后,當行政糾紛實際發生時,有些地方政府就以“屬於歷史遺留問題”為由,要求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尊重歷史”,給予寬容。
歷史遺留問題的出現主要是由於上世紀八九十年代。
實踐中,人民法院在處理類似糾紛中,一般會根據當時法律規定不夠完善的實際情況,給予行政機關適度的“寬容”。但是,從2013年行政訴訟的情況看,不少地方政府在行政管理中仍未依法辦事,不斷產生著新的“歷史遺留問題”,為以后發生行政爭議埋下隱患。
如梁某等6人訴請撤銷廣東省陽春市人民政府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証一案中,當地政府在征收涉案集體土地的相關法律程序尚未完成的情況下,就向第三人核發了涉案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証》,而后才與有關村集體簽訂《征地協議書》,明顯屬於“先發証,后征地”,不符合法律規定,從而引發了爭議。訴訟過程中,有關機關仍以“歷史遺留問題”為由提出抗辯。
《報告》認為,“歷史遺留問題”隻應在特定時代出現,在行政法制已經比較健全的今天,“歷史遺留問題”不應再成為行政機關的辯解理由,“歷史遺留問題”不能永無止境。行政機關這種不願面對現實,逃避問題的“自欺欺人”式的處理方式,隻能讓舊問題上面再產生新問題,進一步累積和激化矛盾。據了解,最終法院駁回了行政機關以“歷史遺留問題”作為借口的訴求。記者萬靜章寧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