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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修訂:明星代言須先使用 未經同意禁向郵箱發廣告

2014年08月25日16:42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人民網8月25日電 據新華社新華視點微博消息,25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增加廣告薦証者行為規范和法律責任。這意味著,明星等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証明。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証明的,將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廣告法修訂草案還要求: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個人電子郵箱等發送廣告。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明知或應知的利用其場所或信息傳輸平台發布違法廣告,應予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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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宋煦冬、張玉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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