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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白陽

2014年08月15日22:36    來源:新華網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國防交通建設

   新華網北京8月15日電(記者白陽)國務院法制辦15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鼓勵公民和組織依法參與國防交通建設,推進交通領域的軍民融合發展。

   據悉,《國防交通條例》於1995年施行。為適應新形勢下國防交通工作的新問題,本次意見稿完善了統籌兼顧機制和措施,對國防交通規劃、交通工程設施、民用運載工具、國防運輸、國防交通保障、國防交通物資儲備、平戰轉換機制等國防交通各領域進行了規范,建立市場導向的利益引導機制。

   意見稿規定,國家鼓勵公民和組織建造、購置、經營適合國防需要的民用運載工具,對貫徹國防要求的民用運載工具在服務採購、稅費減免、運營范圍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國家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應及時向社會公布需要貫徹國防要求的民用運載工具的具體類別和范圍,有關部門須對民用運載工具貫徹國防要求的順利實施予以保障。

   同時,貫徹國防要求的民用運載工具所有權人應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登記民用運載工具營運地域、經營權變更等情況。未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批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改變貫徹國防要求的民用運載工具的國防功能,不得將貫徹國防要求的民用運載工具轉讓給外國人或者境外組織。

   意見稿明確了對違法行為的懲處。意見稿指出,若有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造成嚴重損失,貪污、挪用國防交通經費物資,泄露在國防交通工作中知悉的國家和商業秘密等行為,將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若違反本法規定,拒不落實交通工程設施建設項目和民用運載工具應當貫徹的國防要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其履行義務。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首頁(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以信函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意見反饋截止至201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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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耿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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