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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販被拿走金項鏈不停投訴 廣州3民警被判貪污罪

董柳

2014年08月12日11:01    來源:羊城晚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毒販被拿走金項鏈不停投訴 廣州3民警被判貪污罪

  禁毒民警私分查獲錢物領刑

  毒販被拿走金項鏈“保管”不停投訴引起紀委調查,廣州三民警被判貪污罪

  禁毒民警於某在赴外省辦案時,看中了毒販脖子上的一條金項鏈后便私自“保管”,后來撞見領導曾某從查獲的現金中取出一沓放進自己的口袋,兩人當場達成“金項鏈歸你,我拿錢就行了”。后來那名毒販不懈舉報,最終牽出了禁毒警察3人貪污案。最近,廣州中院以貪污罪對曾某、於某、鄭某3人判刑。法院還查出,同案中,這3人利用外出辦案之機,將查獲的部分贓款不記賬后私分。

  拿走毒販頸上金項鏈

  2011年3月,曾某時任廣州市公安局白雲區分局便衣偵查大隊副大隊長。與曾某同在廣州工作的於某和鄭某,都是廣州市公安局白雲區分局禁毒大隊的民警。

  當月,曾某受命指揮辦理犯罪嫌疑人丁峰、李曉東涉毒案件。3月17日,曾某帶領於某、鄭某等民警在遼寧省營口市曼哈頓酒店抓捕了丁峰、李曉東。

  丁峰記得,當時他被抓獲后,被警察押到一輛吉普車的后排反銬,左右分別坐著一名警察。丁峰說,當時,坐在他左邊的警察將他脖子上的一條金項鏈取下,放到隨身的黑色旅行包中說是保管,如果是他的物品到時會歸還。“當時坐在右邊的警察也看到這個情況,但沒有說什麼。

  丁峰說,這條被民警“保管”的金項鏈,價值29634元,是母親送給自己的生日禮物。

  私拿現金露餡“協議”

  隨后,民警找到了丁峰、李曉東所開的兩輛汽車。曾某和於某對其中的一輛別克小汽車進行粗略檢查。

  曾某供述說,他在車尾廂發現一個深色挂包,並發現挂包內有現金和毒品,其中有三沓百元人民幣放在挂包的下面,上面有一個白色透明膠袋也裝有百元人民幣。趁著於某不注意,他迅速從膠袋裡抽取了一部分錢放入自己的上衣口袋。

  沒想到,這正好被於某看到了。於某記得,曾某當時對他說:“金項鏈你就拿著,我拿錢行了。”

  在曾某的記憶中,於某當時回應他說:“好,你放心。”

  截留兩萬元3人私分

  兩天后的3月19日,還是這個案子,民警的任務是對贓車及車上的物品進行搜查。當時曾某負責指揮,鄭某負責搜查,於某負責拍照。

  於某記得,當鄭某從一輛車后尾箱的LV包裡拿出來一些錢時,曾某說先不要點錢,鄭某於是將錢放回包裡。當晚回到住所后,曾某說要清點錢,他和鄭某把包裡的錢拿出來,經清點共5.2萬元,其中一沓是散開的百元鈔票。曾某說反正錢沒人認領,就上交3萬元,剩下2.2萬元三人平分。

  當時,鄭某還堅持了一下原則,說這些錢不能動。但得到的是曾某的回應“現在已經說不清了”。

  於某說,隨后,曾某還要求補拍一張3萬元的照片,將相機中與3萬元不符合的照片刪除。

  回廣州后,於某收到了鄭某分給他的7300元。與此同時,於某將金項鏈一直收藏起來。之后,他和曾某、鄭某還多次商量對策,並統一口徑說當時隻搜出30300元。

  毒販舉報牽出貪污案

  由於於某一直沒有上交丁峰的項鏈,金項鏈被保管一事也一直沒了下文,從2012年8月起,丁峰多次反映其被收繳的項鏈去向不明。甚至看到扣押登記清單中沒有金項鏈時,不肯在清單上簽名。丁峰說,金項鏈是母親所送的生日禮物,有紀念意義,所以他多次向公安、檢察院和法院的方面反映。

  丁峰還向檢察院舉報過。據廣州市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提供的檢舉信,丁峰多次反映他本人的黃金項鏈被公安人員暫扣后去向不明。

  丁峰的不斷投訴,引起了廣州市公安局紀委的調查。據《廣東省公安機關禁毒部門扣押物品、文件管理規定》:禁止辦案人員私自保管扣押物品、文件。

  2013年3月14日,曾某、於某、鄭某被廣州市公安局紀委、白雲區分局紀委分別採取強制措施。

  三涉案民警分別獲刑

  廣州市越秀區法院一審認為,曾某、於某、鄭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贓款贓物,共同構成貪污罪。曾某是主犯,對其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沒收財產3萬元﹔判處於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並處沒收財產2萬元。判處鄭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

  一審判決后,曾某上訴。廣州中院終審認定,於某臨時保管了丁峰佩戴的一條黃金項鏈(價值29634元),后將該項鏈佔為己有。在檢查停放在該酒店停車場的兩輛涉案車時,曾某從其中一輛車的挂包中取走了8000元。3月19日,曾某及於某、鄭某在清點涉案款物時,經曾某同意,三人決定分配其中的22000元,曾某分得7400元,於某、鄭某各分得7300元。

  廣州中院終審認為,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清楚。對於某、鄭某的量刑適當,但認定曾某與於某共同佔有涉案的黃金項鏈不當,終審改判曾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沒收財產2萬元。記者董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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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潘婧瑤、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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