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頒布20周年之際,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及相關部門在《勞動法》的誕生地——北京人民大會堂聯合召開了座談會,充分肯定了《勞動法》為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實現勞動關系的市場化、法治化所發揮的歷史作用和現實意義。
然而,不是所有人都對《勞動法》有著如此的認知,有的認為《勞動法》是計劃經濟的產物過時了、滯后了,與市場經濟體制不匹配,對經濟發展有阻礙﹔有的認為《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過度了、超前了,對勞動者有損害,對企業不公平﹔有的認為《勞動法》太原則,已經被新的《勞動合同法》替代了、沒用了。這裡有認知問題,也有立場問題,有必要加以分析和糾正。
一、《勞動法》充滿了市場經濟的基因與活力
《勞動法》是在中央1992年提出、1993年確定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目標和決策的背景下,為改變國有企業用工制度,打破制約市場經濟體制的瓶頸,使勞動關系市場化應運而生的。《勞動法》打破了企業的所有制界限,確立了勞動力資源市場配置的原則,建立了統一的勞動力市場規則,為勞動力這一重要的生產要素在價值規律作用下,按照市場規則自由流動打開了通行的閘門﹔《勞動法》以劃定基本勞動標准條件為法律底線,所有企業統一執行﹔以平等自願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建立勞動關系,以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方法調整勞動關系,所有企業統一遵循﹔建立一體化覆蓋所有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制度等規定,確立了所有企業和勞動者平等的市場主體資格和統一的勞動制度規則,確定了法定標准與契約自由相結合的勞動關系調控原則。《勞動法》解決了市場經濟發展的制度瓶頸,遵循了市場化勞動關系發展的客觀規律,適應了以市場手段調整勞動關系的客觀需要,呈現了鮮明的市場特色,這也是《勞動法》的生命力所在。《勞動法》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特別是國有經濟的發展注入了強大的制度活力。
二、《勞動法》促進了勞動關系的公平與和諧
市場化勞動關系“強資本、弱勞動”的特性決定,絕對市場化絕對會導致勞資關系沖突化。資本主義國家為維護其根本利益,也不得不通過勞動立法對極度失衡的勞動關系進行一定的調整和矯正,勞動立法向勞動者傾斜是其自然的選擇。在市場經濟發展初期,我國勞動立法嚴重缺失,既沒有最低工資規定,也沒有最高工時限制﹔既沒有勞動合同規范,也沒有社會保險制度。外資企業、民營企業可以為所欲為,一方面勞動者權益受到嚴重損害,另一方面勞動關系走向極端化,跳樓、罷工、傷害投資者和管理者的事件時有發生,企業、職工、國家、社會為此付出了極大的代價。企業的發展不能以犧牲勞動者的正當利益為代價,資本與勞動兩大要素彼此關聯、相互作用、不可偏廢,否則企業發展無從談起,甚至生存都是問題。《勞動法》開宗明義將“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作為立法基本宗旨,通過確立基本勞動標准條件和協調勞動關系的規則程序,以及勞動監察、爭議處理和社會保險等制度,全面規范企業用工行為,積極倡導正確的用工理念,充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從而推動勞動關系的公平公正,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維護市場經濟的基本秩序。正是《勞動法》的向勞動者“傾斜”,以及其確定的勞動標准條件和協調勞動關系的規則既符合國際勞工標准的要求,又符合中國發展的國情,才維持了“強資本、弱勞動”前提下傾斜性的勞動關系相對平衡穩定,才使得市場經濟條件下充滿利益沖突的勞資雙方相對和平和諧,才保証了全球經濟下行背景下企業績效的相對持續向好。《勞動法》為勞動者依法主張和維護權益,企業依法規范和管理勞動關系,促進企業和諧發展提供了依據和保障。
三、《勞動法》促進了勞動法治的建設與完善
《勞動法》是我國第一部全面系統規范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在勞動法治建設史上具有裡程碑的意義。這並不是說在1994年以前,我國沒有勞動法,早在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就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6年出台了《工廠安全衛生規程》等三大規程,上世紀五十年代勞動法規是大量的,因為當時的勞動關系是市場化的。由於后來我國進入計劃經濟時期,勞動關系行政化,勞動立法相應停頓,勞動基本法一直處於空白狀態。直到1994年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目標急需勞動關系市場化,《勞動法》作為全面調整市場化勞動關系的基本法應運而生。
《勞動法》之所以原則,正因為其是勞動基本法。《勞動法》作為基本法,旨在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則,其確立了向勞動者傾斜的基本原則,所有用人單位不分所有制統一適用的原則﹔確立了自主招工自由擇業,協商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制度,集體協商民主審議,及時調整勞動關系的集體合同制度﹔建立了工時、工資、休息休假、安全衛生等法定勞動基准,勞動監察制度,勞動爭議的調解仲裁和訴訟制度,社會保險制度,等等。這些原則、制度需要其他勞動法律法規加以細化和完善,也為后來制定《就業促進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勞動法律法規、勞動規章奠定了基礎,保持協調統一﹔為勞動關系雙方依法管理、依法維權,為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依法監管、行政處罰,為執法機關依法審理、強制執行,即勞動立法、守法、執法、司法提供了遵循和依據,實現了勞動關系法治化。《勞動法》已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還在探索和發展過程中,這一特殊性決定了適應其需要的《勞動法》當然也有其歷史的局限性,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會有許多的問題期待探索、研究﹔《勞動法》的立法過程也是勞資雙方博弈的過程、妥協的過程,無論從認識上還是立場上都會有許多的分歧等待協調、彌合。因此,1994年的《勞動法》不可能盡善盡美,《勞動法》當然需要與時俱進,不斷發展完善。《勞動法》如何最大限度地調動勞資雙方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形成良好的企業文化,推動企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尚需進行深入思考﹔《勞動法》配套的勞動基准法、集體協商法、企業民主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還有待盡快制定出台﹔《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勞動監察亟待加強,勞動爭議的仲裁和審判制度亟待改革……
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市場化的勞動關系必須法制化,以《勞動法》為基本法的勞動法律法規必須不斷發展完善,這是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客觀需要,是經濟順利轉型、企業和諧發展的必然選擇。讓勞動關系的所有參與者和管理者都以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積極地推動著,充滿信心地期待著。(中華全國總工會書記處書記 郭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