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7月05日02:44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這是日本戰犯鈴木啟久的部分筆供原文(左圖)和鈴木啟久筆供的中文譯文(右圖)。 |
中央檔案館從館藏檔案中選取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45名日本戰犯的親筆供詞檔案,從7月3日起通過互聯網向社會全文公布。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處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國戰爭中犯罪分子的決定》,特別軍事法庭於1956年6月至7月間,分別在沈陽和太原兩地開庭審判其中45名日本戰犯。此次公布的筆供就是這45名戰犯所寫。
僅個人記憶中就殺害了5470名中國人
日本戰犯鈴木啟久侵華罪行自供提要
中央檔案館7月3日公布了日本戰犯鈴木啟久的侵華罪行自供提要。
據鈴木啟久1954年7月筆供,他1890年生於日本福島縣,1934年到中國東北參加侵華戰爭,任步兵第28聯隊長輔佐,1945年4月任陸軍中將,第117師團長。同年8月31日在吉林被俘。
重要罪行有:
1934年6月前后,在錦州“殺害了2名中國農民”。
1935年3月上旬前后,援助高木大佐“於上板城附近燒掉了兩個共有300戶的村庄,並殺害了很多中國人民”。
1940年9月,在安徽宣城作戰中,對躲在屋內的約50名抗日軍人“以毒瓦斯將其全部慘殺了”。
1941年在安徽巢縣設置慰安所,並誘拐了20名“中國婦女及朝鮮婦女做為慰安婦”。
1941年11月,在河北棗強攻擊八路軍,“殺害了10人,並燒毀約有600戶兩個村庄,同時屠殺了100名中國農民”。
1941年12月,“強制居於長城線附近2公裡以內的”“居民遷移,使之成為無人區”。
1942年1月,在唐山一帶命令田浦大佐“掃蕩,燒毀了約有800戶的房屋,並屠殺了1千名中國的農民”。
1942年4月,在河北豐潤田官營“大力的虐殺了八路軍,在魯家峪攻擊洞穴時使用毒瓦斯慘殺了八路軍干部以下約一百人,”又將“逃至魯家峪附近村庄避難的235名中國農民用野蠻的辦法慘殺了(將其中的妊婦剖腹了),燒毀房屋約800戶,將往玉田送交的俘虜中殺害了5人,強奸婦女達百名之多”。
1942年7月,在豐潤將“民房燒毀了500戶,慘殺了約100名中國農民”。
1942年9—12月,為把遷安、遵化等地“變為無人地帶,即強制該區的居民全部遷移”。“在該地區燒毀的房屋達一萬戶以上,強迫搬走的人民達數萬以上,被慘殺者也甚多”。
1942年10月,“對灤縣潘家戴庄1280名的農民採取了槍殺、刺殺、斬殺及活埋等野蠻辦法進行了集體屠殺,並燒毀了全村800戶的房屋”。
1942年,命令日軍盤踞地區“皆設有慰安所,並引誘約60名的中國婦女任慰安婦”。
1944年5月,在河南新鄉“向抗日軍游擊隊進行攻擊並將其殺害約10人,同時將戰場附近的村庄燒毀約300戶,殺害約100名的中國農民”。
1944年7月,在河南封丘“殺害了約40名的抗日軍游擊隊,並在其附近燒毀了一個約有400戶的村庄,殺害了約100名的中國農民”。
1944年8月,向河南懷慶抗日軍隊“進行攻擊,並殺害約10人,將農民的房屋燒掉了約400戶,虐殺了約30名的中國人民”。
1944年11月,“我命令步兵部隊侵略林縣南部地區后,在撤出該地區之同時,由防疫給水班在三、四個村庄散布霍亂菌,因此后來我接到‘在林縣內有100名以上的中國人民患霍亂病,死亡人數也很多’的報告”。之后,又在長路縣某村“將該村約300戶的房屋燒毀,並將該村的660名中國農民以極野蠻的辦法虐殺了,即槍殺、刺殺、燒殺等極慘暴的方法” 。“另外,在此侵略中,我的部下又共殺害了30名俘虜”。
“我為了試驗以空氣注射殺人的方法,於1945年春在懷慶的師團野戰病院命令‘進行試驗,即給予當時住院的1名中國偽縣警備隊員極高的代價進行了試驗’。”
1945年春,在懷慶一村庄“將該村庄的農民殺害了約500人,將全村600戶房屋燒掉了”。
1945年春前后,將焦作“附近村庄燒毀了約400戶房屋,慘殺約100名中國農民”。
1945年,在“蟠居地區命令設立所謂慰安所,並引誘約60名的中國婦女和朝鮮婦女任慰安婦”。
1945年7月,中旬“在醴泉進行了侵略,慘殺了約40名中國人民”。
“在侵略中國期間”,“隻我個人的記憶即殺害了5470名中國人民,燒毀和破壞中國人民的房屋18229戶,其實際數字很(可)能還多”。
以刺殺中國人訓練士兵
日本戰犯藤田茂侵華罪行自供提要
中央檔案館7月4日公布了日本戰犯藤田茂的侵華罪行自供提要。
據藤田茂1954年8月筆供,他1889年生於日本廣島縣。1938年8月到中國山西參加侵華戰爭,任陸軍騎兵第28聯隊大佐聯隊長。1945年3月任第43軍第59師團中將師團長。1945年8月在朝鮮咸興被俘。
重要罪行有:
1938年8月,在山西河津逮捕住民6名,“訊問這些被逮捕的人民時使用拷問、毆打等方法手段且殺害了”。
1938年11月,在山西運城東北40公裡的三路李村,“搜索屠殺了多數三路李村住民”。
1939年1月中旬,在山西安邑縣張良村,“對軍官全體教育說‘為使兵習慣於戰場,殺人是快的方法,就是試膽。對此使用俘虜比較好’ 。‘刺殺比槍殺有效果’”。4月,在夏縣,“我命令第1中隊長……讓部下的9名兵刺殺了俘虜”9名。8月15日,在山西澤州,“我讓把8名俘虜交給第1中隊,把9名交給第2中隊作為教育材料刺殺了”。
1944年3月—1945年4月,任騎兵第4旅團長期間,“瓦斯彈:使用74發(綠彈)”。
1944年4月10日, “我在歸德旅團司令部,召集各隊長,命令”“使用瓦斯彈的權限給予聯隊長,在此作戰期間,騎炮1門攜帶20發瓦斯彈,聯隊炮1門攜帶10發瓦斯彈”,“俘虜盡量在戰場殺害,算入‘戰果’”。
1944年5月2日,在河南許昌西南10公裡的黃旗衛村,“刺殺俘虜4名”。
1944年5月21日,在河南洛陽,“擊斃中國人民12名(1名是婦女)”。
1944年10月26日,在河南太康附近,“拷問殺害中國人民6名”。12月16日,在黃河北左岸歸德北方地區,“拷問殺害中國人民11名”。
1945年3月27日,“在竹林橋北200米的鄧縣——老河口道上的約50戶村庄,把合住民,連老人、婦女、小孩,……屠殺了這些住民”。同日,“在馬屈山攻擊使用了瓦斯彈”。
1945年5月9日,在山東沂水西北25公裡的石橋“殺害很多中國人民”,“放火,全部燒毀石橋村”。同月“作戰期間,使令防疫給水班使用霍亂菌,實施了細菌戰”。攻擊在豪山的八路軍時,“使用了瓦斯彈、瓦斯筒”。“為了預防遭受八路軍所埋設的地雷之害,則稱謂領路,使十幾名人民先行的事實是使令實地趟地雷了”。
1945年6月,“在濟南的虐殺俘虜”,“把使用於陣地構筑的濟南俘虜收容所600名以上的俘虜,在6月15日以后使用於教育刺殺了”。
“停戰后的處理。(1945年)8月17日召集各大隊長命令如左:1.銷毀各種文件(消滅日本帝國主義的罪行,尤其湮滅對共產黨彈壓的証據),2.埋沒特種彈(瓦斯彈、燒夷彈、發煙彈、曳火彈及一部分信管),3.銷毀防毒面(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