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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產嬰兒被賣不立案的警察須追責

2014年01月08日02:22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引產嬰兒被賣不立案的警察須追責

  ■ 第三隻眼

  2013年11月5日,18歲的內蒙古赤峰女子小張在當地醫院做了引產手術。幾天后被阿旗警方告知:孩子還活著,被拐賣到了阿旗。但不久警方態度180度逆轉,否認這是拐賣案,拒不立案。此事經央視《焦點訪談》報道后,昨日赤峰市有關部門就把孩子帶回市區,並對此展開立案偵查。

  本案案情如此清楚,法律規定如此明確,卻隻能在媒體曝光后,才啟動正常法律程序,究竟是為什麼?而這,也只是該案的疑點之一。

  實質上,涉事醫院進行違規的大月份引產,已涉違規。而既然被引產的孩子成活了,那小張就是其法定監護人,醫方欺騙她孩子已死,還收了“死嬰處理費”,這無疑是對合法監護權的剝奪。如果醫護人員在“送養”孩子過程中收了錢,那就屬於“拐賣”。2010年兩高等共同發布的《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明確規定: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所診療的兒童販賣給他人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應看到,去年8月,富平販嬰案已轟動全國,涉事醫務人員也正被追究刑責。在全國嚴打拐賣犯罪的陣勢下,赤峰該醫院為何敢以身試法?如此“販賣”被引產嬰兒,僅是首例嗎?希望赤峰方面能徹查,給公眾一個說法。

  再者,近年來公安部三令五申失蹤兒童必須立案,但阿旗和醫院所在地兩地警方都有管轄權,且明知母親是受騙才被拐走孩子,還知道有4萬元的販嬰款,完全符合拐賣罪的立案條件,卻為什麼不立案?

  須知道,拒不解救被拐兒童不是一般的瀆職行為,刑法規定有“不解救被拐賣兒童罪”﹔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舉報,拒不解救,就可構成此罪。按相關司法解釋“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即應立案追究。目前,赤峰市檢察院等正在進行調查,但絕不能“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如果當地警員的不作為,構成相關瀆職犯罪的,即應嚴懲,以儆效尤﹔如不追究,也須主動向公眾澄清,何以不追究相關警察的“不解救被拐賣兒童罪”。

  □徐明軒(法律工作者)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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