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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法制辦就近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規清理修改答記者問 

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本報記者  張  洋

2013年12月29日02:43    來源: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公布了《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同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12月23日,國務院法制辦主任宋大涵同志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作了說明。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日前,記者就相關問題採訪了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夏勇。

  問:這次法律法規修改的背景是什麼?

  答: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是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二中全會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新一屆國務院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作為政府職能轉變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先后決定取消和下放300多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同時,高度重視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強調改革和發展都要更多依靠法治推動,法治也要根據改革發展的要求不斷完善。根據改革工作進度,對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規分批進行了清理。6月5日,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文物保護法等12部法律修正案草案,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這個修正案草案。7月18日,國務院公布了《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廢止了1部、修改了25部行政法規。這次國務院又修改了16部行政法規,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了7部法律。按照法定程序修改這些法律、行政法規,是貫徹《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決定》的重要舉措,目的就是要在法律層面減少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依靠法治的力量,充分發揮地方政府貼近基層的優勢,促進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審批更多地轉為事中事后監管,進一步激發市場、社會的創造活力。

  問:這次修法主要涉及哪些法律、行政法規?

  答:這次公布修改的7部法律是海洋環境保護法、藥品管理法、計量法、漁業法、海關法、煙草專賣法和公司法。修改的16部行政法規是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外國商會管理暫行規定、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食鹽專營辦法、廣播電視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進出口關稅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証管理辦法、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船員條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今年以來,為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而修改的法律共19部、行政法規42部,涉及取消和下放審批項目93項。

  問:法律、行政法規主要修改哪些內容?

  答:這些法律、行政法規主要修改了以下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修改資質資格認定核准、生產經營活動許可的相關規定。修改海關法、煤炭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船員條例等43部法律、行政法規,取消65項行政審批項目,重點涉及資質資格認定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許可等。比如,刪除報關員資格核准、煤炭生產許可証核發、開辦煙草專賣品交易市場審批、引航員注冊審批等有關規定。這些條款的修改有利於提高企業的市場應變力和競爭力,降低就業創業門檻,激發市場、社會的創造活力。 

  二是明確下放管理層級的實施主體。修改漁業法、動物防疫法、食鹽專營辦法、全民健身條例等21部法律、行政法規,將漁業捕撈許可証、執業獸醫資格認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審批、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等28項審批項目的實施主體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下放到下級行政機關,有利於方便行政管理相對人,發揮地方政府貼近基層的優勢。

  三是增加事中事后監管措施。修改海洋環境保護法、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增加了有關監管措施。如修改海洋環境保護法,在刪除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溢油應急計劃審批有關規定的同時,增加了向監管部門備案的措施﹔修改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增加了由審批部門將相關情況通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監管部門的規定,強化了跨地域的部門協作。這些條款的修改有利於強化審批項目取消和下放后的事中事后監管,體現了放管並重的要求。

  四是優化行政審批流程。比如,修改海洋環境保護法,將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核改為環保部門審批過程中內部征求意見,減少了前置審批環節﹔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將音像復制單位設立審批下放到省級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時,將項目審批時限從60日縮短為20日,縮短了審批時限,提高了審批效率。

  五是修改公司注冊資本登記有關規定。修改公司法的12個條款,將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放寬了市場主體准入管制,有利於優化營商環境。同時,為了改革監管制度、創新服務方式和減少對市場主體自治事項的干預,公司法修改草案還明確了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問:這次修法后還有哪些后續工作要做?

  答:這些法律、行政法規的修改涉及現有法律關系的重大變動,有的職權、職責需要從法律法規上取消或者重新表述,有的監管制度需要相應地建立起來。對行政機關來講,這次修法對其職責權限影響較大,有的已經取消,有的交由下級行政機關行使,有的監管職責得到了強化。下一步,為了保障有關改革措施落實到位,維護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要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繼續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及時清理修改有關規定。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規對本地區、本部門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及時進行清理,該修改的修改,該廢止的廢止,需要制定銜接和配套制度的,要及時制定。


  《 人民日報 》( 2013年12月29日 0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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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曹昆、蘇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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