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單位和負責人受罰
本報上海11月20日電 (記者姜泓冰)《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修訂草案)》今天在上海市人大進行審議。新的條例草案擬在大氣污染防治中新增“雙罰制”,即排污單位違反辦法規定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或者被環保部門處5萬元以上罰款的,除對單位進行處罰外,環保等有關部門還可以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這一條例草案還明確,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上海市規定排放標准的機動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牌証。在上海行駛的機動車排放明顯可見黑煙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暫扣車輛行駛証,責令限期維修,可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