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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丨关于提请审议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的说明

2024年11月08日16:39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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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1月8日电

关于提请审议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的说明

——2024年11月4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蓝佛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就提请审议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必要性

党中央高度重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工作,要求各地在坚决遏制增量的基础上,稳妥化解存量隐性债务,于2028年底前全部化解完毕。2018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统筹政策安排和各类资金资源,稳妥化解存量隐性债务,隐性债务风险整体有所缓解。截至2023年末,全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余额14.3万亿元。按照2023年国内生产总值(GDP)初步核算数126.06万亿元计算,考虑法定政府债务和隐性债务后的全国政府负债率(债务余额/GDP)为67.5%。

2024年以来,受外部环境变化和内需不足等因素影响,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税收增长不及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大幅下降,与各地此前对化债资源的预期有一定差距,化解存量隐性债务难度增大。当前,地方化债工作处于关键阶段,为确保完成地方政府存量隐性债务化解的目标任务,国务院提出了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建议。9月25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国务院党组《关于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有关工作安排的汇报》。

二、增加限额规模和政策安排

在统筹考虑存量隐性债务规模、化债支持政策和地方可用化债资源等因素的基础上,建议增加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

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一是不增加政府债务总体负担,不改变地方偿债责任;二是考虑隐性债务和法定政府债务之间的利差,预计可累计节约利息支出约4000亿元;三是推动解决地方各类“三角债”问题,提振经营主体信心,降低金融机构呆坏账损失;四是支持地方卸下包袱、轻装上阵,扭转存量债务过度占用财政资源的困境,腾出更多资金解决基层“三保”及经济发展堵点问题,优化政府投资布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为确保相关工作规范有序,更好发挥政策效用,政策实施总体安排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总额一次报批,分年安排实施。国务院一次性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批准增加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三年安排实施。二是分配一次到位,稳定政策预期。根据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按照全国统一比例,分配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体现政策公平性,形成稳定化债预期。三是安排专项债务限额,明确资金用途。为便于操作、尽早发挥政策效用,6万亿元全部安排为专项债务限额,允许地方用于置换纳入监测范围的各类隐性债务。按此安排,2024年末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将由295185.08亿元增加到355185.08亿元。

三、有关工作考虑

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是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抓实化解地方政府存量隐性债务工作。一是尽早下达分地区限额。议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财政部将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并一次性向地方下达6万亿元分地区限额,地方按规定履行法定程序。二是加快债券发行进度。支持地方做好发行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根据轻重缓急加快置换进度,降低债务负担,尽早发挥资金效益。三是压实地方主体责任。指导各地完善隐性债务化解具体措施和完成时限并督促落实。要求各地严格落实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要求,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财政支出效能,盘活资金资产资源,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解决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题。四是确保资金合规使用。实施大数据、信息化监督,逐笔逐条建立债务信息明细台账。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核查,密切跟进政策执行情况。五是加强监督问责。健全全口径地方债务监测监管体系。对违规新增、虚假化解隐性债务等问题,严肃查处问责并督促限时整改。

以上说明,请审议。

(责编:袁勃、赵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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