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重大事项决定,事关人民福祉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今年9月1日起,《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将正式施行。
该规定共22条,不仅明确人大重大事项的定性定位、内涵范围、相关程序,还明确了违反规定的追究处理,为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充分的法定依据。
面对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大重大事项决定要依法打好 “组合拳”,高质量推进民生实事代表票决工作,切实推动浙江省这部地方法规的贯彻实施。
一、浙江人大重大事项决定工作取得新成就
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由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的性质决定的。它随着人大制度的完善而发展,随着人大制度的与时俱进而迸发新的活力。
浙江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此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从具体实践看,经历了从不够自觉到比较自觉、从不够重视到比较重视、从不够规范到比较规范的过程。
其实践形式主要有四类:一是常规式,即审查和批准“一府两院”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执行情况的报告等事项。这种常规行权方式,有例行性和普遍性。二是应急式,即对涉及地方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快速反应。如2013年黄浦江漂猪事件,把浙江生猪养殖业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当年5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决定》。这种应急行权方式,有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三是清单式,即借鉴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将重大事项具体化、条目化和标准化。如2015年11月《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清单》,将该市重大事项分为“议而必决”“议而可决”“报告必备”3类48项。这种列举做法有具体要求,明显清晰,但也难以盖全。四是票决式,即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投票决定当年度政府要办理的民生实事。这种行权方式10年前发轫于宁海县力洋镇、大佳何镇,现已在浙江的市县乡三级实现全覆盖。截至今年6月底,浙江的市县乡共提交候选项目8815个,实际票决通过项目7024个,差额比例25.5%,累计投资额达3449亿元。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印发以来,各级党委更加重视、人大主动作为、政府积极配合,全省重大事项决定工作取得新的成绩,有效促进了浙江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人大重大事项决定存在“六多六少”问题
相对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而言,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显得不充分、不到位,不同程度存在被动、软弱、随意、虚化、使用效果不尽理想等现象,其主要问题可概括为“六多六少”:即被动决定多,主动决定少;程序性决定多,科学性决定少;随机商定多,调研论证少;柔性决定多,刚性决定少;原则通过多,细节审查少;作出决议决定的多,事后跟踪督查的少。
这“六多六少”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有可能被“虚化”,导致决定的意义不大。就其成因,大概有以下四方面的影响因素:
首先,从人的思想认识看。主要存在“四个担心”:一是担心权力交叉的“重复论”,即立法、监督、人事任免等都是需要人大决定的大事,又来一个重大事项决定权有些多余、没啥必要。二是担心超越职权的“越权论”:认为党是领导核心,重大决策都是由中央和地方党委所作,有的地方采取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决策、党委政府联合发文,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有越权争权之嫌。三是担心给政府添乱的“麻烦论”:认为政府有法定的行政权、执行权和管理权,如果重大事项要报人大来定,会不会给政府制造麻烦甚至添乱。四是担心难以履职的“无为论”:认为人大立法、监督、人事任免和代表工作、视察调研等已应接不暇,再开展重大事项决定工作,有些力不从心、担当不起。
其次,从法规实施配套看。立法有立法法,监督有监督法,任免也有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但如何通过法定程序将重大事项决定从人民意愿转化为国家意志,全国人大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律。各省有关地方立法规定的内容,与《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要求相比,有些还比较弱,如党委加强领导、人大请示报告、年度计划(清单)、调研论证、沟通协商等配套制度政策仍显滞后。
再次,从人大组织运行看。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行使都设有专委会或工委会,重大事项涉及地方经济社会各个重要方面、备受人民群众关注,但尚未设立或明确专门机构。加上人大机关编制紧张、人手有限,如何加强沟通协调、组织公民有序参与、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充分吸纳民意等仍有不少困难。最近两届,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还没有开展过重大事项决定工作。
最后,从权力责任一致看。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是集体行权、集体决策,体现的是集体意志。在依法履职行权的原则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应对个别具体项目、具体征收行为等行使决定权。如果决策失误,作为集体和个体的法律责任问题该如何追究,才能真正落实权力责任一致的要求,目前没有可操作的规定。
三、推进人大重大事项决定要打好 “组合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彰显人大制度优势,必须解决“六多六少”的问题,推进重大事项决定的权威性和刚性落到实处:
第一,解决“六多六少”的问题,要打好主动拳。必须增强政治担当,从社会热点问题切入,自觉、主动地从三个方面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一是选题要主动。要更加注重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议案,从中挑选、确定重大事项的选题。人大代工委要加强统筹,专委会、办事机构也要主动参与。二是请示要主动。人大常委会要坚持党的领导,努力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支持,在党委领导下依法有序大胆工作。三是协商要主动。既要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见,也要照顾和采纳少数人正确的利益诉求,还要使政府不为难、不干预政府依法履职,这就要求充分发挥人大代工委、专委会和办事机构的作用,组织人大代表依法行使好权力。
第二,解决“六多六少”的问题,要打好法制拳。用好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加快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它不是简单的工作制度,而是重要的政治制度;不是一般的具体制度,而是国家的根本制度;不是权宜之计的制度,而是长治久安的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解决好法规实施的制度配套问题。如完善人大代工委、专委会和办事机构提前介入、扩大群众有序参与和重大事项审议、决定、公布、宣传、跟踪检查、问责等制度。为调和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让人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人大重大事项决定必须强调规范化和法制化,要科学决定、民主决定、依法决定,才能更好地为民谋利、为国解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解决“六多六少”的问题,要打好闭合拳。针对问题,封门闭户,避免漏洞。重大事项决定权,纵向覆盖了五级国家权力机关,横向覆盖了各个领域的一切重大事项。它宛如核心位置的“引擎”,体现国家权力机关本质特征的根本权力,立法权、任免权、监督权是由其派生出来的。“四权”有机衔接、形成闭环,见招拆招、环环相扣,才能彰显人大工作影响力。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连续6年开展食品安全执法检查,运用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制定地方法规等方式,如能再作出重大事项决定,通过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加强对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并与人大选举任免工作相衔接,效果肯定会更好。
第四,解决“六多六少”的问题,要打好实效拳。必须准确把握好度的问题:一是大和小的度。一切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此事在此地此时是大事,在彼地彼时就不一定是大事。省情、市情、县情、乡情各有差异,不能一刀切、一个标准量到底,务必根据地方实际分层分类来作决定。二是多和少的度。政府依法管理的事务很多,如果都要由人大来决定,实际上做不到也不必要。不能单纯追求数量,只作号召性、表态性决定,更要注重质量和实效。三是长和短的度。从重大事项决定的时效性来看,既有短平快的事项,也有长治久安的大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审时度势,该出手时就出手,才能为推进“两个高水平”“六个浙江”“四个强省”建设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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