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4月19日电 (记者乔雪峰) 近日,国家发改委、民航局、中央精神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人社部、税务总局、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意见》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4月18日,中国民航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在民航局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意见》包括六部分内容,对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人员范围、信息的采集和发布、名单的移除、权利救济和相关宣传等事项进行了规定,旨在加强民航安全体系建设和信用文化建设,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秩序,对民航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广大民航旅客出行创造一个更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环境方面起良好的促进作用。
据颜明池介绍,《意见》规定,对在机场或航空器内实施下列9种行为的旅客采取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措施:一是编造、故意传播涉及民航空防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的;二是使用伪造、变造或冒用他人乘机身份证件、乘机凭证的;三是堵塞、强占、冲击值机柜台、安检通道、登机口(通道)的;四是随身携带或托运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品、违禁品和管制物品的;在随身携带或托运行李中故意藏匿国家规定以外属于民航禁止、限制运输物品的;五是强行登占、拦截航空器,强行闯入或冲击航空器驾驶舱、跑道和机坪的;六是妨碍或煽动他人妨碍机组、安检、值机等民航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或威胁实施人身攻击的;七是强占座位、行李架,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损坏、盗窃、擅自开启航空器或航空设施设备等扰乱客舱秩序的;八是在航空器内使用明火、吸烟、违规使用电子设备,不听劝阻的;九是在航空器内盗窃他人物品的。
颜明池还对《意见》进行了解读。“此《意见》的出台,使民航旅客的合法权益得到了高度重视和保护。”他指出,一是严格认定标准和程序,《意见》将实施上述九种行为并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被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旅客作为限制对象。名单在民航局官方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同时公示,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被公示人可以提出异议,公示期满,被公示人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异议经审查未予支持的,名单开始执行。被纳入限制乘机名单的人员认为纳入错误的,在名单执行后还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起复核。二是明确了移除机制和有效期,限制期限明确限定为一年,即自被列入限制名单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一年期满自动移除。三是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诉讼指导,《意见》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指导,依法处理因执行限制乘机名单而引发的有关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明确审理标准,公正司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通过上述制度的建立,可以更好地发挥信用工作惩戒、限制与警示、教育并重的作用。
此外,颜明池还指出,为了帮助广大社会公众熟悉并监督《意见》的实施,《意见》要求签署单位以及各航空运输(通用)公司、机场公司、民航有关协会,借助各类媒体平台,利用“诚信活动周”“安全生产月”“诚信兴商宣传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公益活动,有步骤、有重点地介绍宣传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制度的内容和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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