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
保护人格权 彰显现代法治理念(对话·新征程 新作为③)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这是“人格权”一词首次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这样的表述有何重大意义?我国人格权保护的现状如何?怎样落实对人格权保护的新要求?对此,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士国。
保障人的地位和尊严的重要措施
记者: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保护人格权,您认为有何意义?
刘凯湘:1986年民法通则就规定了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专设“民事权利”一章,该章的前两条就是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包括第109条的一般人格权和第110条的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人格权特别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在我国宪法中也有规定,是公法上权利和私法上权利的结合。十九大报告将人格权与人身权、财产权并列加以保护,充分体现了执政党的现代法治理念,顺应人权和人格权保护的历史潮流,彰显人文关怀,把对人民的权利的保护放在至高的地位。
杨立新:人格权的核心是人格尊严,十九大报告提出保护人格权,继承了民法通则加强人格权保护的优良传统,是保障人的地位和尊严的重要措施,是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基本要求,是顺应人民呼声,保障民生,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实现人的价值的应有保障,是党的根本宗旨的体现。
刘士国:黄赌毒黑拐骗,是侵犯人格权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和典型侵权行为。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将有力保护人民人格权。此外,保护人格权也是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尤其是对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人的全面发展不仅是享有充分的财产权,也应享有充分的人格权。这样,人才能更有尊严,更能实现人的价值。
保护人格权的呼声更加强烈
记者:我国人格权保护现状如何?面临哪些挑战?
杨立新:我国加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是从改革开放之初开始的。近40年来,我国的人格权保护从立法、司法以及理论研究,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立法上,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到民法总则,都强调保护人格尊严,保护人格权,使我国保护人格权的水平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人格权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司法经验,作出司法解释,将立法创造性地落实到实践中,使人格权得到实实在在的保护。人格权法理论不断发展,展现了法治国家民法和人格权法理论发展的应有水平。
当今时代,科技迅猛发展,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不断迭代更新,使人格权保护面临更加复杂的局面,保护人格权的呼声也更加强烈。例如,智能机器人的出现,对人的尊严和人的地位提出挑战。互联网时代,“人肉搜索”、个人信息泄露、电信诈骗、网络侵权频频发生,在新的科学技术挑战面前,只有更好地保护人格权,才能更好地维护人的尊严和地位。
刘凯湘: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法治不断进步,人民的人格权实际享有水平和司法保护程度不断得到提升。但不可否认的是,各种侵犯人民人格权的行为和现象仍然很突出。现实生活中人民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健康权、姓名权甚至生命权都有可能受到不法侵害,这种侵害既有可能来自于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更可能来自于民事主体相互之间的侵害,法院每年受理的各种侵权纠纷案件特别是侵犯自然人人格权的案件一直处于上升状态。
把人格权保护提高到新水平
记者:那么,我们该如何加强人格权保护?
杨立新:落实十九大精神,保护好人格权,最重要的就是在编纂民法典的历史机遇中,在我国的人格权立法的现有经验基础上,加强和完善人格权法建设。目前,民法总则已经颁行,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任务已经完成,对人格权的规定,有了最基本的原则。民法总则给人格权立法打下了基础。
但是,从逻辑体系上看,民法总则对人格权的一般原则作出了规定,如果对人格权没有在分则中像物权、合同、侵权责任、婚姻家庭以及继承那样设立分编,在逻辑上是有问题的;从立法内容上看,人格权立法只有总则中的一般性规定,而没有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个人信息权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因此,也应该在民法分则中规定专门的人格权分编,规定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在人民知道自己享有哪些人格权的基础上,能够更加清晰地知道自己享有的这些人格权究竟有哪些权利内容,怎样行使好自己的人格权;从人格权保护的措施上看,民法总则仅仅规定了一般规则,还需要规定具体的保护措施,使人民享有的人格权能够得到落实,使人民在人格尊严、人格地位以及具体人格权方面,得到人格权所体现的实实在在的实惠。
刘士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求民法典必须对人格权进一步作出规定。民法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用三条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的人格权,是世界上规定人格权种类较多的民法典,进一步彰显了民法典是中国人民的民事权利的宣言书。但是,民法总则没有对人格权的基本含义作进一步规定。而侵权责任编也不宜对人格权的含义和具体内容作出规定。比如姓名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姓名权的立法解释就有三个方面的规定。其他人格权种类更为复杂,作为完善的法典应对这些权利作出详细而具体的规定。
刘凯湘:很多国家通过立法的修改或者司法判例完善了人格权制度,人格权的具体类型不断丰富,新的人格权类型不断加入到人格权大家庭,特别是隐私权、名誉权以及人格尊严等。时至今日,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的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节、成章甚至成编。民法总则专设“民事权利”一章,民法典分则将对该章中列举的各种民事权利进行规定和细化,物权、债权、婚姻(亲权和亲属权)、继承权都将有独立的编来进行细化,股权将有专门的公司法、证券法加以规定,但如果被该章列为最重要的人格权没有独立的编来加以规定和细化,就是不合理的。人格权不仅应当独立成编,而且,根据民法总则“民事权利”一章对各种将要在分编中予以细化规定的主要民事权利的排列顺序,人格权应当作为总则编之后的第一编。希望通过编纂民法典,落实十九大报告精神,把我国人格权保护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 人民日报 》( 2017年11月22日 1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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