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26日电 近日,文化部印发《文化部关于规范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知》规定,演出举办单位除自行经营演出票务外,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演出票务经营单位经营本单位营业性演出门票。《通知》将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活动的互联网平台企业纳入管理视线,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核验在其平台上从事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活动的票务经营单位资质及相关营业性演出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机构和个人倒卖门票、买卖演出工作票或者赠票提供服务。
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通知》要求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票务经营单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不得捂票囤票炒票,不得对演出内容和票务销售情况进行虚假宣传;面向市场公开销售的营业性演出门票数量,不得低于公安部门核准观众数量的70%。《通知》还鼓励各地探索对重点营业性演出门票销售实行实名制管理,支持行业协会发出行业倡议,共同抵制高票价、豪华消费等行为。(郑海鸥、姚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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