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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解读

工作失职 推诿扯皮 处置不力:追责!

本报记者  张  璁
2016年10月26日04:05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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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10月13日,福建省寿宁县“巾帼信访服务队”队员到村民家里反馈信访件办结情况。
  新华社记者 林善传摄

  10月25日下午,国家信访局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召开新闻通气会,国家信访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张恩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 信访部门介入干部考察

  问: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答:当前,预防和解决信访问题需要进一步压实信访工作责任。从实际情况看,很多信访问题之所以产生或久拖不决,根本原因是信访工作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一些地方和部门责任追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松。这就需要严明责任、严肃问责,以责任落实推动工作落实,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问:根据《办法》,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在信访中如何落实责任?

  答:首先,《办法》首次对信访工作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解决了工作实践中理解不一、难以界定和把握不准的问题。

  其次,对信访工作督查的主体、内容、频率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各级党政机关每年至少就信访工作开展和信访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组织一次专项督查,并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再次,《办法》还完善了信访工作考核评价制度,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同时规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 6种失职行为严厉追责

  问:当前信访工作失职失责主要有哪些表现?《办法》如何予以追责?

  答:从实际情况看,当前信访工作失职失责行为,主要集中在违反科学民主决策、群众纪律、信访工作程序以及对集体访或者负面舆情处置不当、落实信访部门相关建议不力等方面。

  根据《办法》,6种失职行为将被追究责任: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按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反群众纪律,对应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问:《办法》对责任追究方式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对问责主体、方式和程序均作出明确规定。问责主体上,明确了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进行处理。问责方式上,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问责程序上,明确规定按照问题的性质、程度确定追责方式,同时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将采取逐级递进的方式,进一步加大问责力度。

(责编:袁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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