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是地球生物圈的一部分。野生动物的灭绝,意味着地球生态系统的退化。野生动物的大规模灭绝,意味着地球生态系统已经岌岌可危。因此,《野生动物保护法》必须提高到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加以认识。
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基于工业文明的意识形态,基于强人类中心主义的理念,其中有很多关于野生动物“利用”的条款。这部法律因此遭到了很多人的批评,因为实践中,在很多地方《野生动物保护法》不但没有起到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反而由于其承认了“利用”的合理性,使得某些具有“利用价值”的野生动物遭到了灭顶之灾。
呼吁多年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终于公示了,草案虽然有了大幅度的进步,但是依然保留了相当多的旧理念、旧认识、旧规则。
首先是在理念上,在立法目的上,依然承认“利用”的合理性。第一条中,强调保护栖息地,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但是,又说“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第二条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这个界定就把作为主要的野生动物划出了保护的范围之外,与上一款保护栖息地其实是有冲突的。
尤其是仍然保留了很多保护“利用”、促进“利用”的条款,比如第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等款,依然承认“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的合理性,并且为人工繁育颁发许可证,依然承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中医药药品、保健品、食品经营和利用”的合理性。这在客观上,为合法地“利用”(迫害)野生动物留下了方便之门。
以养熊业为例,一项在长白山区开展的熊类调查触目惊心:研究显示,1986-2010年该地区的野外黑熊数量下降了93.4%,棕熊的数量减少了38.8%。而这段时间正是我国养熊业快速发展的时期。养熊业不仅没有保护野生黑熊甚至加速了它们的野外灭绝。靠野生动物赚钱的人自然支持利用的观点。
到底谁在“利用”野生动物?为什么“利用”野生动物?皆因利益而起,背后存在利益群体。这些“利用”既不是为了所宣称的保护野生动物,也不是为了所宣称的满足普通公众的需求。
正在公示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还需要大幅度的修改。人类需要用一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哲学博士)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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