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政治局2015年12月14日召开会议,分析研究2016年经济工作,研究部署城市工作,审议通过修订版《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精神,突出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健全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完善地方党委运行机制,是新形势下做好地方党委工作的基本遵循。这是20年来,《条例》首次“大修”。
1月4日,元旦刚过,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新华社全文播发。新版《条例》为何如此修订,释放出什么信号?专家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进行了解读。
20年来《条例》首次修订
夯实执政治国和自身建设的制度基础
“郡县治,天下安。”地方党委工作制度是我们党执政治国的重要制度,地方党委强不强、领导作用发挥好不好,事关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提高,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
1996年4月中央曾印发《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对加强和改善地方党委领导发挥了重要作用,时至今日已经适用了20年。此次,经过修订,新版《条例》由原条例的7章40条调整为7章33条,新增了“组织和成员”一章,将原条例第5章“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一条”压缩为1条,并入“职责”一章。
记者发现,新版《条例》在突出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健全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规范地方党委组织架构和成员配备、强化全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完善地方党委运行机制等五方面,均有新提法和修改。比如,原条例对全会决策监督事项与常委会职责规定不够明确,新条例对此进行了细化,并突出强化了全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特别明确必须通过召开全会讨论和决定的9项重大事项,而原条例只提到了5项。
“党委本身具有极端重要性,地方党委在地方工作中起到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中央党校中共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向记者表示,“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强调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党章是原则性的,很多内容还需要建章立制、具体细化。此次地方党委工作条例修订也是落实《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夯实我们党执政和自身建设的制度基础的题中之义。”
“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证明,什么时候重视党委建设、发挥党委作用,党的事业就顺利发展;什么时候忽视党委建设、弱化党委作用,党的事业就会遇到困难甚至挫折。”谢春涛说。
两位专家一致表示,随着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原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如,对地方党委的组织构成和成员配备未作明确规定,对议事决策规定不够完善等。省市县3级地方党委作为本地区的领导核心,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党的奋斗目标实现上居于关键位置、负有重大责任。在新的历史方位下,地方党委工作条例的修订势在必行。
亮点1:
强化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机制
突出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
此次《条例》修订突出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规定地方党委必须认真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记者发现,新版《条例》明确规定,地方党委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专职副书记职责主要是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常委会其他委员履行分管领导从严治党责任。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党委专题报告一次抓党建工作情况。
新版《条例》在健全地方党委发挥核心领导作用的制度基础、完善地方党委运行机制等方面也作出了相关制度设计。例如强调了地方党委的重要性和职责,即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对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地区党建全面负责,即两个“全面”;明确了地方党委实施领导的边界,厘清了党委和政府的关系,规定地方党委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等。
针对实践中全会决策监督与常委会职责界限不够明确,常委会容易代替全会作出决定,从而造成全会作用弱化的问题,新版《条例》突出强化了全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对全会和常委会决策事项作了细化,提法更加明确。
中央党校政法部肖立辉教授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新条例体现了三个强化:一是强化了地方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二是强化了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机制;三是强化了全会的整体功能,更加重视发挥全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新条例的运行,可以使得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党委常委、委员三者权权力边界更清晰、权力运行更规范,有利于党内政治生活良性化、有利于党内政治生态的净化。
“不奋发,则心日颓靡;不检束,则心日恣肆。”十八大以来,地市委书记落马40余位,县委书记100余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强世功认为,地方党委工作条例的修订,制度机制的完善,对地方党委一把手内设“高压线”、外念“紧箍咒”,既能够使他们发挥积极正面作用,又能够制衡他们手中过分膨胀的权力,避免一言堂、乱作为。
亮点2:
对常委会委员名额作了具体规定
创设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辞职和自动终止制度
《条例》新增“组织和成员”一章,规范了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配备,明确了配备要求和配备结构。规定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
《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辞职和自动终止制度的创设。新版《条例》规定,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因当辞去或由所在的党的地方委员会按程序免去其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
常委会是党的地方委员会的核心决策层,常委会委员是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关键少数”。新版《条例》对地方党委常委会委员配备也作出了统一规定,明确了常委会委员配备的原则,规定常委会委员配备,由上级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利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决定。同时,对常委会委员名额也作了具体规定,即省级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个别地方需要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新版《条例》还明确了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配备要求和结构做出了详细规定。《条例》规定,委员、候补委员应该具有代表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的要求。除了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之外,一般还应当包括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工会、团委、妇联主要负责人,以及一定比例的基层党员。
在强世功教授看来,新版《条例》规范了地方党委组织架构和成员配备,更加重视构成的代表性和功能发挥。“过去党委人员组成可能党政干部较为集中,此次《条例》规定,除了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之外,一般还应当包括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等,那么来自各方面、各界别、各阶层的意见都能够有所反映,能够有效提升党委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程度。”
亮点3:
明确副书记职数与职权范围
进一步健全地方党委领导集体职责分工
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以前,地方党委一般配备3至4名副书记,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地方各级党委按照中央关于领导班子配备改革要求,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度,大幅减少副书记的职数,大部分地区实行了“一正两副”模式,即一名党委书记,两名党委副书记,其中一人兼任政府正职,另一人为专职副书记。但实践中,也有个别民族自治地方因工作需要仍保留3-4名副书记。
记者发现,新版《条例》对地方党委副书记的职数作出明确,规定设副书记2名,其中一人兼任政府正职,另一人为专职副书记。个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适当增加副书记职数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针对不担任政府职务的专职副书记的职责,以往缺乏明确的成文规定,在实践中各地做法也不统一。记者发现,为了进一步厘清专职副书记的职责定位,健全地方党委领导集体职责分工,新版《条例》首次在“职责”一章中对专职副书记的岗位职责进行了具体规定,即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专职副书记以前因为职责不明,处境尬尴,被民间戏称为“在重要的会议作不重要的主持,在不重要的会议作重要的讲话”。强世功教授认为,加强党的领导,同时意味着党承担的责任更为重大。对专职副书记职责做出明确的规定,对党委科学分工,有助于提高党委运行效率,这可谓也是一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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