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2月30日电(颜之宏 商意盈)15年前,从全国8个城市试点开始,城市垃圾分类打响“第一枪”。但15年过去了,“试点”仍在进行。
随着杭州等城市日前实施“史上最严”的垃圾分类地方法规,使得人们再次将目光聚焦到垃圾分类处理的话题上。最严法规,能否绕开“法不落地”尴尬?垃圾分类的全国推广,是否还要再等上一个15年?
15年的僵局:“罚”,还是“不罚”?
在杭州多个小区门口,常常可以见到这样的场景:门前放着一绿一黄两个垃圾桶,清楚标示着“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但绿色垃圾桶内却常常可以见到被丢弃的塑料玩具,黄色垃圾桶内里也不乏蔬菜残叶。
类似这样的场景,发生在多个垃圾分类试点城市。2000年6月,北京、上海、南京、杭州、桂林、广州、深圳、厦门被确定为全国首批8个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但记者调查发现,虽然垃圾分类试点已经推行了15年,但有的地方已成为“一纸空文”,有的虽出台了各项措施引导垃圾分类,但效果不彰。
但今年以来,垃圾分类试点出现重大变化。9月和12月,广州、杭州分别实施对垃圾不分类行为进行处罚的地方性法规。在这两个城市,违反垃圾投放规定的个人最高将被罚款200元。此外,深圳也于8月起实施分类投放垃圾规定,违规的个人最高将被罚100元。
事实上,对不分类者进行罚款,似乎正在成为各地打破僵局,实现垃圾分类工作突破的共识。记者查阅垃圾分类试点城市的资料,发现8个试点城市中,对垃圾不分类有处罚要求的城市有5个,但在落实罚款这“临门一脚”时往往退缩回去。
资料显示,上海去年5月出台规定,对拒不改正的垃圾不分类者处以最高200元罚款,但由于当年上海城区只有三分之一户推行了垃圾分类,因此决定暂缓执行罚款规定。南京早在2013年出台规定,对不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最高处以200元罚款,但该市城管局决定暂缓执行不分类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明确规定对不分类投放垃圾进行处罚的深圳、广州、杭州等城市来说,在执行中也遭遇尴尬。杭州从本月起实施垃圾分类地方法规至今,却没有开出一张罚单。
杭州市城管委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在接下去很长一段时间里都不会开出垃圾分类的罚单,而是以批评督促和宣传教育为主。
政府兜底垃圾袋:“该”,还是“不该”?
实际上,不少地方对垃圾分类的投入并不小,但实施效果却不令人满意。
根据杭州市城管委的统计数据,杭州自2010年开始新一轮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工作以来,已陆续投入资金近4亿元。仅2013年一年,杭州市、区两级财政就为垃圾分类投入8000万元,其中用以购买专用垃圾袋和垃圾桶的费用达到了3500万元。
但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杭州日均生活垃圾产生量接近1万吨,而其中能分离回收的餐厨垃圾仅600吨。
广州在指导市民垃圾分类的支出上也相当庞大。有业内人士给出这样一组数据,如果持续推进垃圾分类工作3至4年,仅购置垃圾袋就需投入14亿元。
在财政投入中,垃圾袋占有不小的比例。记者了解到,目前杭州市采取的垃圾分类措施中,厨余垃圾袋由政府免费提供。在广州,凡属试点小区的,垃圾袋也可到居委会免费领取。
但政府免费发放垃圾袋,却不一定能提高市民垃圾分类的主动性。“虽然社区给每户都配发了餐厨垃圾袋用以分类,但实际上住户领回去就是当普通垃圾袋使用,什么垃圾都往里装,最后还是要物业来搞分拣。” 杭州中山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处王主任说。
有专家指出,政府兜底垃圾袋并不是解决之道。垃圾分类的关键是从源头上减少垃圾的产生量。如果垃圾袋完全由政府免费提供,则居民会“大手大脚”。必须通过个人购买的方式,让使用者自觉减少垃圾量的产生。
此外,有业内人士表示,政府完全为垃圾袋埋单难以降低源头垃圾的产生量。但另一方面,如果完全靠消费者支付,对中低收入群体来说,意味着更多的成本,有可能彻底放弃分类。虽然针对该情况最有效的是实施经济处罚,但目前从实际看,这个手段又难以刚性推进,因此陷入了两难。
从“形式”到“实效”:还要等几个15年?
专家表示,试点工作15年未结束,从侧面显示了推进垃圾分类工作的艰难,传统习惯的顽固,民众教育的长期性和推进手段的匮乏。8个试点城市的做法虽然各有不同,但其10多年的探索可以给其他城市的推进提供经验和思路。当前应及时进行系统总结,好的做法要推广,不足的地方要弥补,而不应无限制地试点下去。
杭州市城管委分类指导科曹科长表示,前期的探索经验为垃圾分类地方立法提供了很好的基础,“根据现在的垃圾分类情况,已经达到了可以通过设立相关法律来进一步规范垃圾分类的条件。”
长期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研究的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总工程师徐海云教授认为,要做好城市垃圾分类工作,仅靠出台一部地方法律法规还不能把这个问题管住,在处理这个问题时还应考虑投入和产出比。要设定好逐步实现的目标,否则垃圾分类就容易变成形式主义。
浙江工业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吴伟强表示,对于普通市民,垃圾分类应该做到激励与惩戒并重。而对政府来说,垃圾分类立法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决策前应事先深入研究,充分论证。一旦立法后就应照章执行,不能以各种理由推诿执行,否则公信力、执行力会遭到质疑。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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