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王亦君)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今天下午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写进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我国实行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成为历史。
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后的新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表示,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鼓励晚婚晚育,规定了晚婚晚育假,新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再生育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张春生介绍说,目前我国男女初婚年龄平均为25岁左右,初育年龄平均为26岁以上,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国家不再鼓励晚婚晚育,晚婚晚育假取消。年龄太大,对于母婴安全、保健等方面都不利。总的来讲,新法鼓励大家按照政策生育,自主采取相关避孕节育措施,自主安排家庭生育计划。
另外,新法规定,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包括失独家庭在内的独生子女家庭将继续享受奖励和扶助。
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指导司副司长周美林解释说,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即使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也可以按照规定获得帮助和扶助。
另外,新法将两孩之外再生育三孩以上的相关规定,授权给了给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如果规定不一致,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张春生表示,关于再生育情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之前,各地地方性法规都有一些规定,地区之间有一定差异。再生育情形一般针对再婚家庭、病残儿家庭,依据相关规定,经过批准之后才能再生育。这次修法过程中,曾经考虑把再生育的情形统一起来,征求地方意见的过程中地方认为,各地在再生育管理方面已经实施多年,为了保证各地再生育情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统一规定。
(来源:中国青年报)
【“十三五”,我们这样走过】市场主体创新步伐坚实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指明了方向。“十三五”以来,在一项项惠企政策、改革措施推动下,市场主体实力越发雄厚、活力更加充沛。 【详细】
【总书记擘画高质量发展】共享发展,民生改善奔小康 高质量发展,是共享成为根本目的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全力医治患者拯救生命、兜牢民生底线?扶贫产业是否落地生根、易地搬迁群众能否稳定就业?改革发展成果怎样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群众?总书记在国内考察中访民情、察民意、问民生,殷殷嘱托和深切关怀体现了大党大国领袖真挚的人民情怀。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