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08日08:05 来源:北京青年报 手机看新闻 字号
昨日,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首次全文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中央财政每年拨款7亿元用于司法救助
所有省级财政已把司法救助资金纳入预算
《意见》规定,各地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统筹安排,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中央财政通过政法转移支付,对地方所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予以适当补助。《意见》同时指出,各地要积极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国家司法救助资金。
北京青年报记者从中央政法委了解到,2014年、2015年,中央财政每年下拨7亿元,地方各级财政分别安排救助资金17.7亿元、22.4亿元用于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其中,仅2014年就救助了80042名当事人。
今年,各地救助资金财政预算达22.4亿元,比上年增长26.9%。目前所有省级财政、九成以上市级财政和县级财政,都把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纳入了财政预算。
8类人群可获国家司法救助
包括“因案件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情形
根据《意见》,能获得国家司法救助的主要包括以下8类人群。
(1)重伤或严重残疾的被害人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而无法获得赔偿被害人的;(2)生命垂危,无力承担急救费用的被害人;(3)被害人死亡,其收入作为家庭生活主要来源的被害人近亲属;(4)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被害人;(5)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6)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申请执行人;(7)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当事人;(8)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单位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救助以案件管辖地职工月均工资为基准
一般在36个月工资总额之内
《意见》规定,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根据《意见》,对于司法救助的申请,办案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批意见。对同意批准的,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救助资金拨付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在收到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对急需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办案机关可以依据救助标准,先行垫付救助资金,救助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赵婧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