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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领导人员未如实报告亲属经商一律免职

2015年12月03日08:10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手机看新闻  字号

  日前,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党组印发《关于禁止领导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与中国石化发生业务往来的规定》,要求各直属单位广大党员领导人员严格遵照执行。领导人员范围涵盖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副科级及以上人员(含享受相应待遇人员)。

  《规定》指出,严禁领导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与中国石化发生业务往来,或形成同业竞争,或存在其他侵害中国石化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领导人员亲属在国(境)内外注册的公司、企业,与中国石化发生业务往来;领导人员亲属持有其股权的非上市公司、企业,与中国石化发生业务往来;领导人员之间利用职权互为对方亲属在与中国石化业务往来中提供便利条件;领导人员亲属在国(境)内外注册的公司、企业,持有其股权的非上市公司、企业,受聘在其中担任高级职务的非国有性质企业,存在侵害中国石化利益的行为等。

  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由领导人员劝其亲属主动终止与中国石化的业务往来,停止同业竞争及其他侵害中国石化利益的行为,或者领导人员辞去现任职务。对违反本规定的领导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减发或全部扣发年度绩效薪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领导人员未如实报告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的,一律先免职接受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以匿名持股、挂靠其他企业、暗箱操作进行利益输送等方式逃避监管的领导人员,从严从重处理。对领导人员违反规定且未及时纠正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领导班子和相应人员的责任。

  集团公司党组及各级党委对贯彻落实规定负主体责任,加强对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领导人员贯彻落实本规定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巡视工作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机构对贯彻落实规定负监督责任,对干部群众反映的有关线索进行核实,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责编:马葳(实习生)、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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