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一些媒体将此热炒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再一次大修。我们认为,尽管送审稿在缴存范围、公积金投资范围、公积金管委会等方面进行了修订,但是,这既算不上“大修”,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时下住房公积金管理面临的制度层面的残缺。
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中国住房市场化过程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但随着房价今非昔比和房地产的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无法适应住房实践的需要。第一,由于高收入者缴纳更多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在某种程度上成了拉大贫富差距和避税的工具,对于中低收入者而言,住房公积金在解决其住房问题上作用甚微;第二,由于投资限制,长期以来,住房公积金收益率偏低,同时,由于提取手续繁多等原因,造成了大量资金沉淀;第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似无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整个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独自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但负责如此巨大重任的管理中心其实是个“三无单位”:无资本金、无风险承担能力、不是独立的金融机构,这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为一个制度设计上最忌讳出现的机构;第四,更为奇怪的是,作为重大决策机构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其人员构成居然都是兼职人员,即使送审稿对管委会的人员构成进行了调整,但仍然是兼职人员;第五,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是金融机构,导致其无论在融资,还是投资方面,都面临极大限制。
基于此,早在2009年,笔者就提出,应该彻底扬弃住房公积金的现有管理制度,重新构建一个既能确保资金安全,又能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和收益的运作模式和管理体系。为此建议: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独立出来,将其转型成住房银行,按照政策性银行的模式纳入金融机构主流监管体系,成为独立的资金运作机构,具体投资模式无需另行设计,按照基金的模式进行即可。今年4月份,住建部的官员也发文,认为设立住房银行的条件已经成熟。
但是,由于各种利益的博弈,目前很显然选择了先对公积金进行修改,再择机成立住房银行的“两步走”方案。笔者认为,这种方案弊大于利。如前所述,住房公积金制度缺陷是先天性的,如果说以前在房价比较低的情况下,缴纳住房公积金对解决住房问题还有作用的话,目前高涨的房价已经让住房公积金的制度价值沦为鸡肋。所谓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除了在利益博弈中有利于相关部门之外,既无可能,也无必要,还会耽误住房金融机构的设立,可谓得不偿失。而且,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非金融机构的属性,在不改变其性质的情况下,允许其发行金融债券,其实是在放纵风险。(下转第三版)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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