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26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26日介绍,人民法院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并回答记者提问。
刘竹梅介绍,死亡险关系到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保险法第34条要求,投保人为他人订立死亡险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为了落实保险法防范道德风险的精神,《解释三》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刘竹梅进一步阐述,第3条最核心的意思在于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而不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实践中有保险人为展业需要,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主动审查死亡险是不是经过被保险人同意,甚至明知道死亡险没有经过被保险人同意依然承保,这在日常生活中是常见的,到事故发生的时候,当被保险人死亡了,却以保险合同未经过被保险人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拒赔。
刘竹梅最后表示,为了解决保险公司这种不诚信的现象,在《解释三》第1条中作了规定。第1条是从探究被保险人真实意思的角度出发,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或者是其他形式。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可以防范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规制保险人的不诚信行为。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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