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郑羽佳)刘某驾驶摩托车行驶时,被地面遗撒沥青绊倒,造成左腿骨折。刘某遂将负责道路清扫的东城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东城环卫中心)、负责道路养护的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市政路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25万余元。一审判决,东城环卫中心赔偿刘某6万余元。判决后刘某及东城环卫中心均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前天上午,该案在市二中院审理当庭没有宣判。
去年9月28日,刘某驾驶摩托车行驶在东城区永定门东街时,被道路上的遗撒沥青绊倒,摔倒后无法站立,送医诊断为左腿骨折,花费医疗费7万余元。经鉴定,刘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刘某认为,因遗留物没有被及时清扫才导致自己受伤,遂将负责道路清扫的东城环卫中心和负责道路养护的北京市政路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费等共计25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驾驶摩托车,未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存在重大过失。东城环卫中心未尽到及时清扫、消除公共道路障碍通行的义务,存在瑕疵责任。故判决,东城环卫中心赔偿刘某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刘某及东城环卫中心均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
刘某的代理律师李德志称,一审判决认为刘某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摔伤,但事发时沥青是在拐弯处,很难注意到,“且一审判决的赔偿费用还不及医疗费用”。
东城环卫中心称,公司只负责清扫道路上的浮尘以及生活垃圾,而沥青等的建筑垃圾并不在清扫范围之内,因此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
北京市政路桥公司称,刘某的摔伤处不是公司的管辖范围,“即使是在公司管辖范围,公司只对道路损坏、断裂等进行维护”。
庭审最后阶段,刘某及东城环卫中心均不同意调解。此案当庭没有宣判。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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