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郑羽佳)孤寡老人去世后留有农村房屋四间,村委会在为其办理丧葬事后,将该房屋以2000元卖给了他人。20多年过后,村委会接到法院传票,买房人要求确认房屋权属。近日,记者从通州法院获悉,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年的协议合法有效,四间房屋归买房人所有。
1993年10月,孤寡老人董文某因病去世。董文某生前系通州区西集镇某村村民,终生未娶,亦无子女。
董文某的父母早逝,董文某也没有兄弟姐妹。董文某去世后,村委会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
同年10月,村委会与本村村民董思某签订《买房协议》,将董文某在该村的四间北房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董思某。董思某依约向村委会交纳了购房款。一晃20余年过去,董思某于2015年8月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确认其与村委会签订的《买房协议》合法有效,同时要求确认其所购买的四间房屋归其所有。
针对董思某的起诉,村委会认可双方签订的《买房协议》合法有效,但拒绝对房屋的归属问题发表意见。庭审中,董文某是否还有合法的继承人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就此问题,法官已于庭前向公安户籍部门调取了董文某的户籍信息,其户籍登记信息显示董文某去世后确无继承人。
为何签订合同已过20余年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官的询问下,董思某称,自己手中虽持有买房合同,却无处办理农村房屋的产权登记,故此只得向法院起诉,以明确房屋权属,避免今后出现纠纷。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共同确认签订的《买房协议》有效,并确认董思某所购四间房屋归其所有。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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