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体育局原副局长因退赃从轻二审改判8年

2015年11月10日02:06  来源:京华时报
 
原标题:通州体育局原副局长因退赃从轻二审改判8年

  京华时报讯(记者王晓飞)通州区体育局原副局长王某利用负责该单位拆迁工作便利,虚增6名亲属作为被拆迁人,骗取拆迁补偿95万余元。通州法院一审以犯贪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记者昨日获悉,三中院依据新刑法并鉴于王某家人全部退赃,以贪污罪改判王某有期徒刑8年。

  现年50岁的王某是北京市人,自2004年4月担任通州区体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法院查明,通州区扁担胡同11号院3、4、5幢房屋属于通州区体育局自管公房,原由该局职工崔某等三人居住。

  2005年6月,通州区体育局与崔某之子就解除房屋使用关系达成协议,通州区体育局付给崔某之子补偿款3.18万元。

  2010年3月至2013年10月间,在通州区运河核心区土地开发、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的过程中,王某利用担任通州区体育局副局长、主管单位自管公房工作的便利,在通州区扁担胡同11号自管公房参与拆迁安置时,采取编造房改售房方案、伪造购买公有住宅平房协议书和购房款收据等方式,虚增多名亲属作为通州区体育局职工参与房改,并作为被拆迁人参与房屋置换拆迁补偿,骗取各项拆迁补偿、补助资金共计95万余元占为己有。2014年6月5日,王某被传唤到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犯贪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宣判后,王某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其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购买涉案房屋经过了原单位领导同意,已获得所有权,在拆迁补偿过程中缺乏诈骗故意,没有使用诈骗手段,故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其无罪。

  二审期间,王某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表示其自愿认罪,并委托家属代其退赔违法所得。

  最终北京市三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但根据新修订的法律,并鉴于王某已退赔全部赃款,法院决定对王某从轻处罚。故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年。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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