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距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只有四五年时间了,民族地区脱贫奔小康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必须有针对性地实施精准扶贫工程,采取精确识别、精确帮扶、精确管理的治贫方式,让民族地区尽快脱贫,全面实现小康。
一、进一步完善民族地区贫困对象的精准识别机制。一是优化贫困对象识别办法。要根据民族地区的特点,分层次建立贫困县、乡(镇)、村、户的识别指标体系。二是完善贫困对象申报、审批办法。民族地区贫困户采用由户申报,充分发挥基层民主进行群众评议,村、乡(镇)上报,县、市(州)复核,按评定标准审批的办法;贫困村、乡(镇)、县由县一级上报,第三方机构按标准审核,再按权限报上级审批。三是建立扶贫对象信息系统。
二、进一步整合对民族地区实施精准扶贫的工作措施。一是转变“撒胡椒面”式的扶贫模式,整合改善环境、项目投入、产业升级、环境保护、资源开发等夯基固本的各项政策,充分考虑民族地区自然生态特色等因素,因地制宜,分类制定产业帮扶、基础设施建设帮扶、教育卫生资源帮扶等帮扶规划,明确帮扶目标和帮扶措施,分步骤、有计划地推进,集中连片开展整村、整乡(镇)乃至整县推进,确保扶贫一片,脱贫一片,稳固一片。二是大力发展特色产业,不断提升造血功能。三是大力实施人才培养,不断深化教育扶贫。
三、进一步推动形成民族地区精准扶贫工作合力。一是完善领导机制,提高统筹协调能力。建议在政府主导的同时,努力吸收社会力量参与,着力形成扶贫工作“一家牵头,多家参与”格局。二是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引导各级对口定点扶贫单位深入开展扶贫工作,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专业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扶贫帮扶活动,积极引导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参与到精准扶贫工作中,构建扶贫工作多方参与格局,努力做到帮扶重心下移到贫困村,帮扶对象明确到贫困户,帮扶措施到位有效,帮扶效果可持续,实现政府、社会帮扶工作精准化、科学化。
四、进一步强化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制度保障。一是强化约束监督机制。实行贫困对象与责任人、经办人同时实名上报制度,完善扶贫资金公示制度,强化各级政府的监管责任,发挥各级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同时保证贫困群众的监督权,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确保精准扶贫工作真实、公正、公平。二是做好政府考核机制保障工作。明确国家级、省级民族贫困县精准扶贫党政一把手责任制,对贫困县从以考核GDP为主转向以考核扶贫工作为主,对生态脆弱的民族贫困县,重点考核生态扶贫开发工作成效。把民族地区扶贫县领导干部的政绩、升迁与扶贫绩效挂钩,严格奖优罚劣。三是推进扶贫开发法制定工作。通过扶贫立法,明确扶贫的对象和标准,规定各级政府在扶贫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规范和监督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推动民族地区扶贫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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