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温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原主任赵某,用自己掌握的成立混凝土和砂浆公司的审批大权“发财”,终因触犯刑法被判刑。
日前,永嘉法院对该案公开进行宣判,以受贿罪和贪污罪分别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和两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
1964年出生的赵某是乐清市人,案发前担任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温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主任,负责主管全市的散装水泥、预拌砂浆和预拌混凝土行业,制定该行业的发展规划,确定温州各区、县混凝土、砂浆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重点,实行总量和数量控制,对各区、县混凝土公司、砂浆公司的成立、生产进行规划审批等工作。
2007年以来,赵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他人所送的财物共计57.36万余元,为其在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规划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
经鉴定,仅赵某收取的软壳中华香烟便达到133条,价值8万元。
除了受贿之外,赵某还让手下员工虚开发票,侵吞国家资产4万余元。
庭审当天,赵某对指控的多起情节予以否认,提出了“别人送自己财物是有收下的,但属于礼尚往来”等辩解。
最终,法院认定,他人送赵某财物的目的,是希望或感谢赵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预拌混凝土、砂浆项目规划审批等方面给予帮助,在此情况下赵某仍予以收受这些财物,该行为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应以受贿论处。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赵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7.3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又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4.6万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鉴于赵某已退还部分赃物折价款,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今日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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