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杨凤临)因在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审理过程中,装修公司收到款项,却大意认为业主未给付。业主认为其名誉权受损,将装修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房山法院驳回了侯亮的诉讼请求。
2014年,侯亮因装修质量问题将装修公司诉至房山法院。在该纠纷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装修公司称未收到侯亮给付工程款。侯亮称其支付了工程款,并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装修公司改称,回去核实了一下,公司确实收到了工程款。
侯亮认为,在上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庭审中,装修公司当庭反复多次以诽谤的方式损害原告名誉权的话,如“原告一直没付工程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装修公司赔偿侵害名誉损失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侯亮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及本院查明的事实,不能认定装修公司侵犯了侯亮的名誉权,故判决驳回了侯亮的诉讼请求。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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